关键词:交通事故 保险 赔偿责任
案件类型:运输合同纠纷
办理方式:判决
服务团队(律师):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 朱聪聪律师
撰稿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 朱聪聪律师
案例介绍:
2019年5月28日,南浔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电梯公司诉被告顺达公司、郭某、丁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电梯公司诉请要求顺达公司、郭某、丁某支付货物损失147000元;诉讼费、保全费、公估费由顺达公司、郭某、丁某承担。
南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电梯公司因向外地客户交付电梯之需,于2018年12月6日联系顺达公司,要求顺达公司运输叁台电梯,顺达公司同意。2018年12月6日,顺达公司出具一份提货委托书交由郭某至电梯公司提走涉案叁台电梯。后郭某与其雇佣的驾驶员丁某共同驾车进行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丁某所驾车辆于2018年12月9日凌晨碰撞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后侧翻,导致车辆、车辆装载货物及道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遂将事故发生情况告知了顺达公司,
顺达公司负责运回了事故中受损的叁台电梯部件,放置于电梯公司厂区。在诉讼过程中,电梯公司申请对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的货物即叁台电梯部件依法进行公估,浙江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报告,确认电梯公司电梯部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47000元,电梯公司已缴纳公估费11250元。
2020年4月27日,南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顺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电梯公司支付货物损失147000元;二、被告顺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电梯公司支付公估费11250元;叁、驳回原告电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3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203元,由被告顺达公司负担。该判决生效后,顺达公司已向电梯公司支付货物损失、公估费、诉讼费合计161453元。
另外顺达公司作为托运人与郭某作为承运人签订服务协议一份,约定货物名称为电梯配件,装货地址为震泽,卸货地址为云南会泽,运费为到付23600元,“服务部签字”处由童某签字。服务协议还约定由顺达公司负责办理货运手续,投保货运险、押运,如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损失,顺达公司需负相应的责任;货物启运后,在运输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人为造成货物损坏、雨淋、缺少,郭某需负相应的责任,并且顺达公司支付了其他吊车、人工费用29500元,故顺达公司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主要问题:
原告:本次事故由于被告在运输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因交通事故导致了电梯公司的损失,原告已经向电梯公司支付了损失,并且原告将受损的电梯运回来另外花费了29500元,因此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 原告应该为被告购买保险,如果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就会理赔,也就不会有今天这样的损失了,因此应该由原告承担责任。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判决郭某承担各项损失187750元,并承担诉讼费20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分析、效果或影响:
现在是文明和谐的法治社会,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该安全驾驶,不能疲劳驾驶,一旦发生事故,付出代价的还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