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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与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交叉案件的处理(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

来源:时间:2021-06-30 15:14

案情介绍:

2018年5月3日被告王某驾驶轿车沿烟台市芝果区青年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原告卢某推着划线施工喷胶车在青年南路东侧机动车道内施工,至肇事处,王某车前脸与原告卢某喷胶车相撞,致两车损,原告卢某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路豪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卢某不承担责任。

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人保烟台分公司、路豪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起诉至芝罘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各项损失116万与元;被告路豪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7万余元;……。

诉讼中,被告路豪公司认为该公司从烟台安达交通设施服务中心承揽了道路标线工程施工后,即将该工程路面施工分包给了亚明公司,并与亚明公司签订了安全施工承包协议,该公司不是事故路段的路面施工人,不应当承担本案事故的责任。本案应由实际施工人亚明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路豪公司向法院的申请追加亚明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办律师代理亚明公司依法出庭应诉。

 

办理过程:

其一,及时向在现场的施工人员及班组长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同时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路豪公司、亚明公司及施工班组的互相关系;其二,庭前及时与原告沟通,明确原告对亚明公司不是承包主体事实的进一步确认和原告对亚明公司无诉请主张的事实;其叁,庭前及时向法院提出被告申请法院追加公司与法不符的意见;最后,叁次参加庭审(其中疫情期间两次驱车前往近千公里外的芝罘法院参加现场开庭),全力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同时进一步提出被告亚明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理由。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鉴于被告路豪公司与被告亚明公司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本案中被告路豪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就相关纠纷可另行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第叁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叁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叁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依据该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亚明公司与本案处理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未追加亚明公司为被告,亚明也未申请参加诉讼,芝罘法院依被告路豪公司申请列亚明为被告参加诉讼无任何法律依据。

启示与建议:

部分法院办案过程中没有仔细审查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草率下决定追加当事人或者是法官“佛系”办案,依当事人“意思表示”追加当事人。由此,代理人应当积极应对与抗辩,避免案件错判错裁后对委托人产生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