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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案例

来源:时间:2022-08-15 09:57

案例介绍:

湖州南浔某建材公司于2018年至2020年4月期间向樊某和张某提供价值388000元的油漆,截止至2020年5月25日,樊某和张某尚欠湖州南浔某建材公司货款人民币311000元,当日樊某和张某共同向湖州南浔某建材公司出具了对账单一份。2021年10月21日湖州南浔某建材公司向南浔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一)结清所欠货款311000元及利息(案号:2021浙0503民初虫虫虫虫号),经法院审理,法院判决如下:限被告(一)樊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湖州南浔某建材公司货款311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31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965元,减半收取2983元,由被告(一)负担。现湖州南浔某建材公司已申请执行,但被告(一)未付款。另外樊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一直共同经营生意,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311000元的货款也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二)张某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由此产生纠纷。

主要问题:

被告(二)张某是否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案件结果:&苍产蝉辫;

经法院主持审理,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对2021浙0503民初虫虫虫虫号判决书中所确认的由被告樊某应承担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案件分析、效果或影响:

两被告曾系夫妻关系。(2021)浙0503民初虫虫虫虫号判决书中所确认的被告樊某应承担的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且对账单中有两被告签字确认,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清偿;被告张某在承担相应的民事清偿责任后,可以按照离婚协议向被告樊某主张承担相应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