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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之间伪造委托书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来源:时间:2013-11-01 00:00

母子之间伪造委托书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案&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情:

础公司与叠公司之间素有业务往来,经核算叠公司共欠础公司货款300万元2012年8月叠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以自己与其子乙共有的一套房产(价值300万元)为所欠货款进行担保,承诺在150万元范围对该债务进行保证,甲与其儿子乙办理委托书真实有效该次担保和委托书都进行了公证。2012年10月,由于叠公司仍未偿还相关债务,础公司再次催告叠公司清偿,这次叠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伪造乙的签字,伪造了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甲针对该房产再次办理房产担保,以房子所有的价值担保该债务的履行。叠公司经营不善,即将进行破产清算,现础公司起诉叠公司,要求其偿还欠款,但叠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所以础公司要求对该房屋的全部价值进行抵债。

分&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析:

对于是否可以以该房屋的全部价值对该债务进行保证关键问题在于甲的行为认定是否已构成表见代理。对于这个焦点,有两个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甲与乙是母子关系,并且甲与乙之前也曾就该房屋对该债务做过保证,并将该房屋交由础公司保存,从这种种行为中可以推断出乙有可能再次授权甲对其共同所有的房屋进行进一步保证处置,并且由于第一次的物保是通过公证处出具的,础公司见过第一次的委托书,根本可能发现与第二次委托书上签字有不同础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合法利益已受影响,有权就此提出全额担保。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乙作为该房屋产权人之一,对该房屋拥有的是一种物权,而甲对其签字的伪造,所形成的委托合同系无权处分,最多也只是形成债权,不可能因此而影响到乙的物权。

鉴于本案仍在审理当中,法院会对该案作何判决尚不明确笔者认为,甲与乙的第二次授权委托书系伪造且合同与委托书未进行公证,础公司并未对其进行全面的审查,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不能轻易的认定表见代理。再者,该案涉及共有人共有人权利的无权处分,应当考虑到其他共有权人的利益,对之前的150万元应当作为担保债权优先处理,另150万元份额以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进行处理,其赔偿金额与该150万元一并划入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