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
——对“强迫购物、买团宰客”现象零容忍,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3年10月1日,酝酿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正式开始实施。该法有助于规范旅游市场,提升旅游品质,更是消费者用以维权的法律武器。
今年四月初,国家旅游局公布的2012十大旅游案例中 “游客不购物遭司机报复案”让人不寒而栗。旅游本是一件放松身心,提升生活品质的活动,消费者却因为导游的“强迫购物、买团宰客”败兴而归。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就这一现象,旅游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 取缔购物和自费,禁止以“零团费”诱导消费者。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以上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要求旅行社不得以收取回扣等不正当方式经营,不得单方安排自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旅行协议的规定组织旅游活动。最重要的是,第一,如有自费项目,必须遵守两个前提:1、不影响其他游客的行程;2、需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第二,如有购物活动,其前提为:1、旅游线路卖价必须在合理以上的水平并没有安排其他自费项目;2、不得“指定”;3、不得前往“具体购物场所”;4、购物价格公开透明;5、不影响其他游客行程;6、违反上述前提,即使另行签订协议,也违反法律规定。
二、 明确导游合法收入,规范导游行为。
《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该规定针对的是当下导游挂靠旅行社,无报酬,通过“买团宰客”的方式谋取利益的现象。导游有了合法且固定的收入后,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就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单纯的逐利心理,而会将精力更多地投入在服务的品质上。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该法律条文,要求导游有严格执行约定行程的义务,禁止以下行为:1、索取小费;2、非自愿购物及非自愿参加自费项目。
法律作用的实现离不开执法力度的加大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希望旅游业能在《旅游法》正式实施后健康发展。
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