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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借条诉公堂,司法鉴定拆谎言

来源:时间:2013-05-08 00:00

变造借条诉公堂,司法鉴定拆谎言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某日,林某因需向他人借款,请包某提供保证。包某同意后,在林某提供的A4空白纸张上签名并书写了日期和手机号码,林某亦在同一张A4白纸上签名后,将其交给沉某联系借款。但之后沉某未向林某提供借款,也未将林某和包某共同签字的白纸交还,再将“借条”进行变造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包某承担保证责任。

办理过程:在包某找到本所律师之后,律师进行了详尽的询问、调查和分析,并给出了初步的法律意见,包某遂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诉讼。律师积极应诉,并申请对本案所涉的关键证据“借条”进行司法鉴定。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在接受长兴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对“借条”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认为此“借条”系变造形成。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了判决,认为原告沉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原告与林某之间成立借款关系,也无法证明其向林某实际提供了借款,故原告沉某与林某之间民间借款关系不成立,因保证合同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合同亦不能成立,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办理结果:胜诉

办案思考:因民间借款的广泛存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提高群众对此类合同的法律意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对维护地方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律师在此类纠纷中,应仔细询问当事人,并适当利用司法鉴定等手段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李星&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