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携款潜逃,公司否认买卖关系,卖方如何维权?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姜某是一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家五金建材商店,该县某公司承包建设工程,派该公司人员徐某向姜某采购建材原料。后经姜某依据销货清单结算,该公司向其采购400余万元的建材原料,但该公司尚有60余万元货款未付清,姜某向该公司催款,该公司以未委托徐某购买建材为由拒绝支付。起诉后,该公司辩称从未委托过徐某向姜某采购建材,且徐某携款潜逃和公司无关。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查明了该公司承包该工程的事实以及该公司和徐某的关系,后该公司承认委派徐某采购建材的事实,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律分析:
本案中姜某和该公司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该公司辩称未委托徐某采购建材,但是经过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的答辩没有合理解释,徐某的采购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应该由该公司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
承办律师:钱莹、沈慧良
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