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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在经营期间产生矛盾,擅自处理财产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来源:时间:2013-05-08 00:00

案例指导

 

公司股东在经营期间产生矛盾,擅自处理财产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2004年5月,原告蔡某与被告鲍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经营眼镜的有限公司,被告鲍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眼镜公司在湖州设立总店外,在双林、织里镇设立分店。2006年7月,原告与被告因矛盾激化,双方将湖州店设备及耗材拉到织里分店一楼,双方各自上锁,等待处理。2007年2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橇锁,将一部分设备转移。原告发现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属民事纠纷,不作刑事案件处理。2007年10月,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经原、被告双方现场确认,尚存的遗留财产处于报废状态。为此,原告蔡某委托金鼎所冯阿根律师于2012年8月3日,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鲍某将侵占公司价值50万元的设备、产物退赔给公司,

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应当赔偿湖州茂昌眼镜公司财产损失25万元。

本案带给人们的启示是:公司作为人合及资合的经营组织,必须依法经营,作为公司的股东,不论股份大小,以及是否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等,均应当规范自己的行为。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歇业后,必须进行清算,核销相关的财产及处理债权债务。只有这样才能顺利终结公司的法人资格,才能依法维护各位股东的合法权益,否则的话,就会发生类似本案的情况,发生股东侵权公司利益,股东侵犯股东利益的现象,导致矛盾纠纷产生,导致公司乃至社会经济生活的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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