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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蟑螂钓鱼维权的司法应对 ——以网络图片侵权为例

来源:时间:2024-11-12 09:30

   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版权蟑螂钓鱼维权案例日益增多,尤以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典型。地方各级法院根据着作权法规定从主体不适格、借诉讼牟利、不享有着作权、减少赔偿金额等方面作为遏制版权蟑螂的司法应对措施。版权蟑螂钓鱼维权已趋于产业化,其维权方式与职业打假人类似。美国版权蟑螂司法应对较为成熟,值得借鉴。司法应对版权蟑螂钓鱼维权时应将网络图片使用人类型化分析,区分营利法人与非盈利法人。网络图片享有着作权以具有独创性为前提。借鉴请求权基础思维方法,审查权利是否已成立、未消灭、可行使。使用人拥有合理使用权。网络图片着作权人滥用权利的行为无效。

【关键词】版权蟑螂 钓鱼维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司法应对 抗辩事由

 

一、问题的提出

近期,作为调解员参与调解了几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在调解过程中,我注意到一个共同的特点:这些案件的原告均非原作者,而是通过着作权转让的方式获得了着作权,并且他们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其受让行为具有大批量性质。后来了解到本地法院同期有将近20起该类案件。试举参与调解的两则案例:案例一是原告青岛某网络公司诉被告张叁(化名,下同)、上海某信息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该案原告主张被告张叁未经许可在网店销售的产物上印制使用其享有着作权的图片,侵害其着作权,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案例二是原告李四诉被告某幼儿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该案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在被告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幼儿每周食谱中使用其享有着作权的图片,侵害其着作权,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通过比较分析,发现该类案件的共同特点:一是原告均是通过着作权受让方式取得着作权;二是原告均是大批量受让;叁是案件所涉图片均在各地着作权登记机构办理了作品登记;四是均申请线上开庭。稍有区别的地方在于部分案件的被告系自然人或公司,部分案件的被告系小学或幼儿园。另外,通过某查查平台检索发现,截至2024年7月7日,上述案例一的原告青岛某网络公司涉诉案件数量多达1002条,其中知识产权类纠纷案件有941条,其作为原告的案件多达914条,绝大部分案件案由为着作权侵权纠纷。

上述类型案件中原告的维权行为究竟是否得当?是否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是否借诉讼之力谋取不当利益?由此,此类案件的原告是否属于版权蟑螂?若答案是肯定性的,则版权蟑螂的维权行为司法如何应对?有何种规制方式?

所谓版权蟑螂主要是指权利人基于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的作品着作权,以侵权诉讼或者以诉讼作为“要挟”的手段主张版权维权,以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的行为。版权蟑螂钓鱼维权顾名思义是指权利人从着作权人那里低价受让作品着作权,后将作品上传至公共网络空间,既不设置保护着作权的技术措施,也不主动释明其着作权,放任或者追求网络用户使用其作品,待侵权范围扩大、时机成熟,权利人通过网络爬虫等技术,收集侵权事实并固定侵权证据,或者以发送律师函的形式,逼迫使用人签订许可协议并支付高昂许可费,或者以诉讼方式获得高额赔偿金。本来作为着作权的权利人因其着作权被侵权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无可厚非,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以维权为名行牟利之实的现象愈演愈烈,已然有种当年“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人的趋势。这种行为在法律界和公众中仍存在一定争议,但是版权蟑螂权利人将版权维权的地图蔓延至学校、医院等非营利组织机构,尤其是合理使用的情形下,仍通过大批量诉讼的方式维权,实属权利滥用。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司法现状

(一)案件逐年增多

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进行检索,发现2020年以前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从2021年开始每年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每年均有所下降,但数量仍然巨大,而且这仅仅是公开的信息,实际仍存在巨量的未上网公开的案件。再以案由为“着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进行检索,发现2018年至2023年期间,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占整个着作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占比分别为36.2%、36.4%、35.7%、37%、42.7%和49.1%,这一比例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凸显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

 


数值持续增长的一个重要推动力源于我国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然而,伴随这一进程,网络用户法律意识的不足却引发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频繁侵权问题。此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虽为积极信号,但也催生了版权蟑螂商业维权团队的兴起。这些团队通过赚取赔偿金额与转让费用间的差价来谋取利益,不仅扰乱了原有的利益分配与竞争秩序,还对社会诚信构成了挑战,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二)版权维权呈现“冰火两重天”景象

就目前着作权维权领域而言,呈现出一种鲜明的“冰火两重天”现象:一边是创作者维权之路坎坷重重,成功率极低,成本高昂,尽显寒霜之气;另一边则是版权蟑螂权利人,他们通过诉讼手段积极主张“权利”,甚至形成了产业化趋势,更有甚者故意制造侵权机会,采取“先放水养鱼,后收网捕鱼”的策略进行钓鱼式维权,从而赚得盆满钵满,呈现出一派繁荣火热的景象。

以童话大王郑渊洁为例。2023年4月18日,童话大王郑渊洁在微博上发布了一封告别书,在告别书中,郑渊洁说明自己将不再发表代表作品。探究其背后的原因,自2002年起,郑渊洁便踏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然而直到2023年,他仅成功维权了37起案例。作为坚定的维权者,郑渊洁这一决定无疑透露出对着作权侵权现象的无奈与妥协。可见着作权侵权中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之高、胜诉率之低,且此类案件中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又相对较重,而且着作权侵权案件中着作权人耗费大量精力、时间,最后得到的判决结果却又不甚理想,所以在着作权侵权的案件中,很多被使用人选择“忍气吞声”。

以上述案例一为例,原告青岛某网络公司通过转让获得某系列全部作品的着作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青岛某网络公司、某系列作品为关键字共检索到129篇文书。深入分析后,原告青岛某网络公司主张其支付许可使用费20万元向使用人主张几十万不等的赔偿并获得胜诉判决,如(2020)鲁13民初697号案获赔55000元、(2020)鲁13民初701号案获赔106000元、(2021)鲁0212民初3220号案获赔18000元、(2020)鲁0991民初1153号案获赔80000元,仅4个案件青岛某网络公司已经将转让许可费“赚”回来了。事实上,以诉讼赔偿结案的纠纷只是冰山一角,冰山之下更多的则是因惧怕败诉而向其支付高额许可费或者和解、调解结案的案件,青岛某网络公司以上述方式“孜孜不倦”地提起诉讼,攫取了巨额利益。

(叁)钓鱼维权是“假维权”还是“真牟利”

版权蟑螂构成着作权滥用学界已形成共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4 月30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条款并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虽然最终通过的修正案又将其删除了,但可见版权蟑螂问题已经引起重视。钓鱼维权不仅可能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也有违着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版权蟑螂诉讼“维权”的行为并非为了独家使用自己创作的作品或为了制止使用行为,是一种“假维权”行为,而是意图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是一种“真牟利”行为,此种“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的行为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权利的滥用。

在着作权法中,立法者将着作权人的诉讼能力、诉讼成本、诉讼意愿等均考虑在内,为平衡着作权人与使用人、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制定了相应的赔偿制度,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保持了适度的平衡,实现了正义的结果。着作权人多以“可容忍性使用”为权利保护寻找一个平衡的尺度,在“使用行为”对权利人利益影响小,则该类使用行为应当属于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边界之内,而社会大众对作品的借鉴、参考和学习,也促进了科学文化艺术的进步和人类知识的传播。但是版权蟑螂的出现打破了该利益平衡,版权蟑螂以其低成本、高收益、高专业能力、产业化等优势,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收集侵权事实,提起大量诉讼,破坏了原本版权市场的利益平衡。

叁、与职业打假人的对比分析

版权蟑螂钓鱼维权和职业打假人在行为模式与目标追求上展现出某种程度的相似性。两者均经历了从纯粹打击侵权行为、捍卫自身权益,向“明知故犯,买假求赔”乃至“诱捕式维权”的演变,部分案例中更涉及敲诈勒索的恶劣行径。此外,他们的行动模式也由早期的单打独斗,逐渐转变为团体协作、公司化运营,展现出高度的组织性与明确的分工,产业化趋势明显,同时又不乏向个体化回归的迹象,通过幕后团队操控,个体行动更加分散,隐蔽性显着提升。两者均巧妙利用了民事诉讼的便捷性,将其作为实现自身利益的跳板。更甚者,它们将人民法院视为牟利的工具,无形中侵占了那些真正需要司法资源以解决纠纷的个体的空间,对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构成了挑战。

针对职业打假人,为有效遏制其知假买假主张惩罚性赔偿之风,《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中指出,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当局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国务院《对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中亦明确应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自此职业打假人在食品、药品领域之外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基本不再予以支持,这一现象已得到有效遏制。

那么,针对版权蟑螂钓鱼维权,能否借鉴职业打假人的司法规制措施予以规制呢?答案显然是可以的。虽然2020年的着作权法修正时未将禁止着作权滥用入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20〕11号)第12条已亮明态度,明确依法制止不诚信诉讼行为,妥善审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依法支持包括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在内的损害赔偿请求。

四、版权蟑螂钓鱼维权的司法应对

版权蟑螂钓鱼维权,司法应如何有效应对?本文将从多个维度深入探讨版权蟑螂钓鱼维权现象,旨在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具体而言,本文通过借鉴域外经验、进行类型化分析、运用请求权基础方法思维、审视权利滥用问题等方面,以期全面剖析并应对这一复杂议题。

(一)域外经验借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版权蟑螂问题不是我国特有的问题,“版权蟑螂”这个词语最早出现于2007年美国的一篇法学文献中。美国法院在1990年的Lasercomb America,Inc.v.搁别测苍-辞濒诲蝉一案中,支持了被告提出的版权滥用抗辩的主张,认为原告试图通过其行使版权的行为在权利保护范围之外限制竞争。美国着作权法第107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原则,该原则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不经着作权人同意即可使用作品。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包括四个要素:使用的目的和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数量和程度、以及使用对作品市场的影响。出于避免“诉讼拥堵”的考虑,普通法长久以来将“无利害关系的帮诉”视为违反公众利益的行为。此域外治理版权蟑螂之立法经验值得借鉴,希望下次着作权法修正时引入相应的规则。

(二)使用人之类型化分析

可以借鉴司法对职业打假人的处理方式:对版权蟑螂类案件采取针对不同使用人类型的差异化处理策略。以上述案例一为例,对检索到的129篇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发现,法院针对图片使用人类型的不同对案件的赔偿金额做出了不同的判决。具体而言,当图片使用人为盈利性法人时,法院支持的赔偿额通常占诉请赔偿额的10%至30%不等。而对于非盈利法人或者个体,赔偿额则相对较低,一般在诉请赔偿额5%至10%之间。这一差异明显体现了法院在处理版权蟑螂维权案件时已经对图片使用人进行了类别化的区分。

进一步观察上文提及的两个具体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图片使用人的性质截然不同:一方是自然人,其擅自将网络图片用于网店销售的商品上;另一方则是非营利性法人(某幼儿园),其仅将网络图片用于微信公众号中一周菜谱的分享,旨在向幼儿家长展示食谱,并无盈利目的。这两者的使用行为,一个以盈利为驱动,另一个则纯粹出于非盈利的信息传播需求。

因此,本文主张将图片使用人进行类型化,明确区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盈利法人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图片的,是否构成侵权虽不能一概而论,但基本属于侵权无疑;非盈利法人未经许可使用的,符合合理使用的则不应认定为侵权。在对使用人进行类型化之后,再结合本文下述应对之法,从而确定使用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进而确定是否需要赔偿。

(叁)请求权基础方法审查[]

1.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权成立之抗辩。

我国实行的是作品自愿登记制度,但作品登记仅作形式登记,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原告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并不当然享有涉案作品的着作权。《作品登记证书》仅为初步证据,在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该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原告系适格主体。实践中,着作权人许可和转让类型非常复杂,版权蟑螂到底是不是相关权利的所有者、是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是不是存在虚假诉讼,多次许可或转让的,是否既往追溯之前的转让合同、是否追加第叁人,等等。若涉案作品与他人在先发表的作品构成实质相同,原告不是涉案作品的着作权人,本案的原告不适格。因此,在处理版权蟑螂钓鱼维权时,首先应审查的是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不适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无需进行下一步审查,适格的,则进一步审查。

2.着作权不成立——请求权成立之抗辩。

若主体审查的结论是原告主体适格的,则进行本步骤的审查,即审查原告的着作权是否成立。版权蟑螂钓鱼维权以其享有着作权为前提,而着作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的则审查其着作权是否成立,继受取得的既要审查其着作权是否成立,又要审查其权利来源是否成立。下文分别分析。

1)网络图片不属于着作权法上之作品抗辩

着作权法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的智力成果。构成着作权法上的作品的核心在于独创性且能以某种方式复制。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判断图片是否属于作品的难点和关键点,图片能以某种方式复制自不待言,而独创性则包括两个方面:独立性和创造性。独立性要求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并非抄袭,创造性则要求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能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表达,展示作者的智慧、灵感并达到一定审美要求,简单的常见图形、字母、短语等一般不认定为作品。

一般而言,判断作品独创性可以在结合作品类型和特点的基础上,从是否系独立创作、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及是否具备最低程度的智力创造性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文开头的案例二中的图片是一张“红烧狮子头”菜的照片,但是“红烧狮子头”菜的照片是否属于具有独创性?本文认为其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着作权法上的作品,原告不享有着作权。“红烧狮子头”菜的照片属于摄影作品,摄影作品系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应当符合作品具有艺术性和独创性的特点。在贵州香林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贵阳观山湖金香林厨师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法院从摄影作品的“艺术性”特征出发,对图片的形成过程进行论述,将案涉图片排除在摄影作品范围之外;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547号一案中,法院因作者将制作的香肠、小熊状米糕装入盘碟等容器摆放成为不同形状并进行装饰搭配,而后进行拍照的结果,呈现出儿童食品的审美情趣和艺术效果,认可了制作完成的儿童食品照片系摄影作品,但否定了在制作食品过程中的操作步骤的照片为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版权蟑螂钓鱼维权人以低价购入不具有审美意义或不具备艺术特征、难以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图片,投放到网络中的,开放式供网络用户下载使用,因此在审核案涉食品照片能否成为着作权法上的作品时,应当审核该照片中是否融合了作者的智力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只是简单的事实呈现,那么法院应当将该图片排除在作品范畴之外。

因此,在处理版权蟑螂钓鱼维权时,应审查案涉图片是否属于着作权法上的作品。不属于的,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无需进行下一步审查,属于的,则进行下一步审查。

2)权利来源不成立之抗辩。

若版权蟑螂之权利人主张其权利系继受取得的,则应审查其权利来源是否成立。此类案件中,原告往往提供《作品登记证书》、《转让许合同》等证据材料证明其权利来源。仅此证据能否证明原告的权利来源成立呢?结论并不当然。此时,应审查版权蟑螂受让版权链条是否完整、清晰,着重审查转让许可法律文书是否真实。若被告提出真实性抗辩时,有必要追加版权转让人/许可人作为第叁人参与诉讼。司法裁判中就有否定《合同》真实性,驳回原告的诉讼的案件:原告称其着作权系自原着作权人处有偿转让取得,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因其并未提供依据该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买断费用的凭据,且再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无法确认该买断合同的真实性,进而不能确认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因此,在处理版权蟑螂钓鱼维权时,应审查版权蟑螂之权利人之权利来源是否成立。不成立的,以与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无需进行下一步审查;成立的,则进行下一步审查。

3.着作权已届保护期或诉讼时效——请求权已消灭之抗辩。

针对版权蟑螂的钓鱼维权类案件,若被告提出已届保护期或已届诉讼时效抗辩的,则应根据着作权法第叁章第叁节的规定审查其着作权是否已届保护期或者民法典的规定审查侵权行为是否已届诉讼时效(对于着作权的保护期以及诉讼时效的发出来规定应属于法律人之通识,不再展开论述)。若着作权已届保护期或已届诉讼时效的,此时原告的请求权已消灭,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无需进行下一步审查;未届满的,则进行下一步审查。

4.合理使用——请求权行使之抗辩。

即使存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图片之行为,并不当然构成侵权,着作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着作权法第叁章第四节规定的权利的限制即为此。版权蟑螂钓鱼维权应受合理使用之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8条也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不构成侵权,该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着作权法的规定,但仍可作为认定个案中某种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符合合理使用之规定,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版权蟑螂钓鱼维权类案件中,若被告提出合理使用之抗辩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该抗辩是否成立:(1)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2)被使用作品的性质,(3)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4)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5)使用行为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6)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版权蟑螂钓鱼维权的情形下,可以适当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结合上文的类型化分析,将具有公益性质、非营利性目的、独创性相对较低的图片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

因此,若审查的结论是属于合理使用的,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无需进行下一步审查,不属于的,则进行下一步审查。

(四)权利滥用之规制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即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版权蟑螂钓鱼维权,且同时大批量诉讼的方式维权,其本身天然具有权利滥用之嫌,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应通过大数据检索的方式,审查原告是否存在大批量诉讼维权,审查原告是否滥用权利。如有,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针对滥用权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1〕11 号 )中明确,若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则被告有权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合理开支。针对版权蟑螂钓鱼维权案件尤其是一般类图片作品进行钓鱼维权的情形下,一方面是版权蟑螂权利人滥用权利,另一方面判决其赔偿原告的合理开支。

结语

在版权蟑螂钓鱼维权这种以“不法对不法”的“侵权”情形下,应当对使用行为是否侵权进行实质性审查。首先对原告是否是着作权人进行审查,判断原告是否是真实权利人,是否是适格主体;其次对图片是否属于着作权法上的作品进行审查,针对图片类作品应当适当提高图片类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标准,通过适当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将独创性较低的网络图片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同时审查原告是否滥用权利,并赔偿被告行权的合理开支。在人人都是作者、人人都是传播者的自媒体时代,如何规制版权蟑螂是一项系统性的治理过程,但是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仍有必要保持必要的利益平衡,既要避免版权蟑螂失控,又要激励创作。另外,要防范版权蟑螂的“迭代升级”,遏制版权蟑螂钓鱼维权的势头,促进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