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周某系湖州市户籍,常住于湖州市南浔区。2020年8月23日,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南浔镇适园路行驶至南浔镇适园路常增路路口南侧50米处时,与朱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受伤。该起事故,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33050342020000902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无责。朱某因事故造成右脚踝损伤,严重影响了其自身从事的盲人推拿工作。事故发横后,肇事司机徐某只赔偿了朱某800元,而徐某参保的保险公司却只愿意以较低的标准对朱某进行理赔。朱某认为徐某以及保险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但经过与对方的多次交涉,仍对方一直不理不睬。后朱某通过南浔区残联了解到可以通过法律援助免费委托律师代为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未尽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遂于2020年10月,在妻子邵某的陪同下向南浔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希望能由专业律师帮助其维权。
南浔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申请材料后认为,周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其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朱某法律援助,虑到朱某系盲人,出行不便,工作人员立即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立即指派律师开展工作。
办案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找到朱某,向朱某了解了案件的相关情况。经了解,朱某与其妻育有一子,现正在上大学。而妻子无业,留下家中打理家庭事务并负责照料朱某的起居。朱某自身开有一家盲人推拿馆,全家的收入全凭朱某的推拿店收入为生。现在朱某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了脚踝受伤,导致养伤期间不能经营推拿店,全家的生活来源成了难题。朱某在发生事故后多次找到对方,请求赔偿。但驾驶员徐某以已支付800元,其余的赔偿款应该找保险公司为由而对朱某拒之门外。然而保险公司却只同意以较低的标准来打发朱某。了解到以上情况后,办案律师制作了谈话笔录以及办理了受理手续。后又前往南浔区交通警察大队查询了该案的交通事故信息,并向保险公司调取涉案的相关保单。在整理了搜集到的相关材料,以及向朱某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后,准备并制作了相应起诉材料后向法院提交。
法院受理该案后,先是组织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因朱某行动不便,因此调解的程序由办案律师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办案律师先是听取了保险公司的调解方案,然后将该方案告知朱某。朱某对于保险公司的方案并不满意,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于是办案律师又将朱某的方案告知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认为朱某所提出的要求过高,他们无法接受。就这样,经过办案律师的不断沟通协商,保险公司只愿意在原有的理赔基础上增加部分金额,但远未达到法定应当赔偿的标准。在征询了朱某的最后意见后,办案律师向法院申请立案开庭解决此事。
法院在立案以后,按照正常程序向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然而等到了法院定于开庭的当天,南浔镇却突然出现了首例新冠阳性感染者,南浔镇立马展开了封控管理措施。庭审能不能按期展开成了疑问,因此办案律师立即与承办法官取得了沟通,经过积极的协商沟通后,得出了能够确保案件正常开庭的方案,即保险公司出庭人员先开庭后补手续的方案,最终确保了庭审的如期开展。
在庭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向法庭提出异议,其认为虽然朱某经过司法鉴定为误工期120天,但朱某早就于不满120天的时候对于推拿店进行了营业。故其向朱某赔偿的误工期天数应按90天计算。因此,其还对于朱某进行了发问,问朱某是否于事故受伤没多久之后就开店了。办案律师注意到这个发问带有明显的诱导性后,及时制止了朱某可能会脱口而出的不利后果,向法庭说明道朱某虽在其推拿店中,但仅仅是在店内养伤,并未进行实质性的营业,况且其自身的伤势也不能允许其正常营业。最后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全部意见,认定:误工费,按照2020年浙江省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为60521元/年÷365天×120天=19897.33元。2022年3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一、限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赔偿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失28473.51元。二、本案诉讼费43元由被告徐某承担。朱某对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金额感到满意,并且保险公司服判,在承办律师的多次敦促下,使得朱某在判决一星期内就顺利拿到该笔赔偿款。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是一名盲人,面对出行不便的受援人,承办律师从方便受援人诉讼、提高维权效率等多个角度出发,有效降低受援人诉讼成本,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人性关怀。律师就案件诉讼方向与委托人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积极为受援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做好他们的心理安抚工作,良性互动,增进互信,理性分析提出建议,引导他们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并充分尊重受援人的自主意志。在处理案件实体权益的过程中,面对被告保险公司显然不愿意以较高的标准赔付,如何确保赔偿款又能让受援人满意又能尽快收到成了本案的重中之重。南浔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及时、主动介入,南浔区人民法院的有效协调,而援助律师秉持委托人利益至上的原则,积极提出有益的方案或建议,尽可能选择最优路径,虽然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诉讼结果最终实现了受援人利益的最大化,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的价值作用。使得朱某的合理诉求得到支持,最终本案妥善处理,成功化解了社会矛盾,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残疾人是人类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残疾人事业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不论是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还是人民法院,只有真切的以确保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为工作的出发点,才能让他们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温暖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疫情之下,如何及时有效的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当办案律师接受指派后,要积极的搜集证据,及时的与法官沟通案情,合理的与对方调解协商,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确保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本案再次表明法律对公民的法律保护是全方位的,即使是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也应尽职尽责,穷尽一切法律救济手段和渠道,坚定相信法律,不为表象所迷惑,必将获得公平正义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