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男,2000年10月28日出生,系未成年人,2016年8月1日因盗窃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叁日(不执行);2018年6月26日因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2018年9月12日因盗窃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又因本案于2019年7月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转为取保候审。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将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指派给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钦颖川律师承办此案。律师接受指派后进行阅卷,从案卷材料可以看出李某是惯犯,并且犯案时间间隔短,但李某盗窃的物品却并非有价值的物品,而是价值极小的“丝袜”,显然李某盗窃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财物,承办律师在简单分析了案情以后,联系到了李某和李某父亲。
经了解,李某本次案件涉及盗窃案件有叁起,第一起盗得几条丝袜和一根鱼竿,第二起盗得一条黑色短裙,最后一起入户被害人家中后因害怕又放弃盗窃。可以看出几次盗窃的物品都非有价值的物品,但因李某频繁作案,并且曾入户盗窃,行为上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考虑到李某盗窃的目的并非为了获取财物,而是满足某种心理的需求,辩护律师为此与李某的家长进行交谈,通过李某父亲了解到,原来李某患有恋物癖,导致其经常身不由已的作出盗取丝袜的行为,李某的家长也曾因此将李某送往湖州市第叁人民医院进行诊断,但家里人认为不是什么大事,之后也就不了了之,没有继续治疗。但辩护律师认为李某反复犯案和其的心理疾病有莫大的关系,家长必须重视,并建议家长多关心李某的心理健康,让其接受正规的治疗。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辩护律师向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书,辩护意见书围绕李某系未成年,案涉物品价值极小,具有犯罪中止等多项法定或酌情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并且李某患有心理疾病,请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给予其附条件不予起诉的决定。2019年9月23日长兴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李某予以附条件不起诉。
【案件点评】
通过承办该案件,承办律师认为办理类似法律援助案件时我们不仅要从案件本身找辩护点,也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情况,涉及未成年的要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从根源抓起,避免反复犯案,导致未成年人走向不归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