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某系某广播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的“交通一线”专栏记者。双方在2019年4月12日办理了入职手续,并在当日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于当日签阅了《员工入职手册》。《入职手册》明确载明了因无故旷工达叁日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在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后》,至2019年6月3日,王某因在一场篮球体育活动中受伤致后脑震荡。后王某在入院后并未传媒公司办理请假手续。至2019年6月10日,传媒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第67条之规定,认为王某因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达7日之久,其行为已严重违法公司纪律。故,在2019年6月11日书面通知王某单方解除其与王某在2019年4月1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后,王某不服,认为传媒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经仲裁,裁定驳回王某仲裁请求,传媒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回归到本案中,虽然王某提交了全部用于证明其系尹伤病旷工及需要10日休息的医嘱证明,但王某并未履行向传媒公司申请病假的手续办理。据此,在王某已经就传媒公司《员工手册》进行培训签阅的基础上,王某理应清楚传媒公司对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的情形规定。而据《员工手册》第67条规定,已明确记载“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旷工叁日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公司有权对该员工做除名处理”。因此,在王某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形下,可视为无故旷工。故,用人单位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律师提示: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剖析,律师建议广大劳动者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应认真研习用人单位对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劳动者生病并非劳动者不办理请假手续的合法性理由。因未办理批假手续而最终导致的将是劳动者的旷工并最终面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却无法受领经济补偿金的巨大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