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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广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普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时间:2014-10-17 00:00

    案情回顾:2011年5月20日浙江普安能源有限公司与委托人浙江长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普安能源有限公司向委托人提供150万吨煤炭,期限为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价格为委托人销售价格减去每吨25元后为双方结算价格。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向普安公司支付定金1000万及预付款4000万。之后5月22日,浙江国源海运有限公司与普安公司以及委托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国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之后普安公司未能按期按约履行合同。故委托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本所律师代为起诉。

    办案过程及结果:本所接到委托人的委托后,指派本律师办理此案。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本律师认真地询问了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并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各项证据:《煤炭购销合同》、叁方当事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汇款凭证和收款收据、合同终止清算协议、承诺书以及询证函,从而对对本案事实有了较为清晰的了解。为保证委托人在案后的执行利益,本律师就被告浙江普安能源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就保证人浙江国源海运有限公司的资产状况奔赴宁波海事局进行了查阅,发现其“新开源5号”的市值足以承担保证责任且无抵押等负担义务,并告知了委托人。另外,本律师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发现普安能源有限公司出具给委托人的承诺书中,其法人代表叶兆平承诺以其个人资产承担保证责任。便要求委托人追加叶兆平为本案的被告,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在法院的庭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本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浙江普安公司给付原告长广物贸公司货款26108845元,利息1305440元,合计人民币27414285元,定于2013年2月28日前支付500万元,余款22414285元从2013年3月20日起分五个月支付,每月支付4482857元,直至付清为止。二、被告浙江国源海运公司、叶兆平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结案后,被告浙江普安公司无资金履行全部的给付义务。为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律师将目光转换到被告浙江国源海运公司、叶兆平,要求他们承担保证责任。经过本律师以及执行法官的努力,被告人叶兆平就被告普安公司不能承担的义务范围内承担了保证责任,本案顺利终结。

    办案心得: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关注案件的细节。一个案件的细微之处,看似不起眼,但只要仔细研究和分析总能得到意外的收获,并对当事人的权益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像本案中,普安能源有限公司出具给委托人的承诺书中的其法人代表叶兆平承诺以其个人资产承担保证责任这一内容当事人与本律师都未注意,而对这一细节的忽视将会严重影响委托人的保证利益,对今后的判决的执行难免会有所影响。因此,律师一定要注重案件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