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础公司(甲方)分别与叠公司(乙方)、颁(乙方)签订《分销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均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项目。协议第叁条约定了代理成功标志;第四条约定了佣金计算及支付方式;第七条约定了客户报备和确认的流程、时间和方式。第九条约定了撞单处理方式。
2021年7月19日8时54分,叠公司业务员通过微信向案外人丁某某推销案涉项目排屋,同日9时14分通过微信进行客户报备,后填写确认单一份。同日14时12分许,丁丁某某女儿李某某通过微信向盈聚公司业务员询问观山悦排屋价格,颁公司业务员于当日15时15分通过微信进行客户报备,后填写确认单一份。通过颁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丁某某购买案涉项目排屋一套及车位两个。
【律师点评】
浙江顾善律师事务所 冷琦
础公司与叠公司、础公司与颁公司分别签订的《分销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案外人李某某通过代理销售公司提供的服务,与础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购房款,代理销售公司代理成功,础公司应按照《分销合作协议书》约定支付相应的佣金,李某某购买排屋一套及车位两个,础公司应支付佣金11万元。至于佣金支付给哪家代理销售公司,根据《分销合作协议书》第九条对于撞单处理方式的约定,叠公司及颁公司先后对丁某某及李某某进行客户报备并带看,丁某某与李某某系母女关系,应按撞单处理,现叠公司与颁公司都能提供案场确认单,应由首次带看的分销公司叠公司享有全部佣金。然而在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过程中,委托方之所以向代理公司支付佣金,是基于代理公司除了需要向客户推销房产并锁定客户,还要负责客户带看、认购、签约、付款等后续一系列相关工作。叠公司虽对丁月姣进行报备并带看,但未提供其他服务,最终促成丁某某签订购房合同并完成款项支付等一系列工作的是颁公司,故提供相应服务的佣金应当支付给颁公司。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