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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 女方抵押共有房产借款——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

来源:时间:2022-03-30 09:07

【案情】

陆川县的孙彩霞和唐益权结婚20多年,随着女儿渐渐长大成人,夫妻感情却慢慢变得冷漠。2011年5月,唐益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诉讼过程中,2012年7月25日,孙彩霞用她名下的一间商铺作抵押,向女儿小丽的男朋友张海军借款24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这间商铺位于南宁市商业中心区的朝阳路上,是孙彩霞在2009年8月购买的。6天后,唐益权与孙彩霞在陆川县法院的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孙彩霞名下那间商铺是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约定归唐益权所有。但在调解过程中,孙彩霞未提及她将商铺用于抵押借款之事。调解书生效后,唐益权想把商铺转让到自己名下,在办手续时才知道商铺已被办理抵押登记,无法办理过户。

【审理】

2013年5月31日,唐益权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孙彩霞将商铺抵押给张海军的行为无效。

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时,唐益权说:“孙彩霞和我签订离婚调解协议之前,偷偷跟张海军炮制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随后办理商铺的抵押登记。显然,他俩是恶意串通来阻止我获得商铺产权。”唐益权认为,张海军当时是女儿小丽的男友,知道他们夫妻正在闹离婚、分财产。而张海军只是一个普通农民,根本拿不出240万元借给孙彩霞。

孙彩霞说:“我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确实向张海军借了240万。我将商铺抵押给张海军时,唐益权是知道的,他没有提出异议。如今,商铺已办理抵押登记,我也拿到了240万元借款,我和张海军之间的抵押行为是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办理商铺抵押手续之前,我仔细查看了商铺的买卖合同和产权证,合同中所写的购买人和产权证书上写的产权人均是孙彩霞。因此,我有理由相信商铺是孙彩霞的个人财产。”张海军说,他借钱给孙彩霞大半年后,才跟小丽办理结婚登记。借钱时不清楚商铺是唐益权和孙彩霞的夫妻共有财产,他已尽到一个普通人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善意第叁人”,因此他和孙彩办理的商铺抵押登记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判决】

江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商铺是唐益权与孙彩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商铺登记在孙彩霞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指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叁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2012年7月25日,孙彩霞将商铺拿去抵押借款240万元,6天后便与唐益权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如果唐益权知道了商铺已经用于抵押借款之事,按常理应当提出并要求协商,但双方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均未提及此事,因此难以认定唐益权知情。

张海军说自己是“善意第叁人”,他跟孙彩霞的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对此法院认为,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不动产抵押中,认定“第叁人”是否属“善意”,要求“第叁人”需尽到合理的查询和注意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行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表明,张海军对涉案商铺的档案登记材料进行过查询,也没有证据表明他为查明商铺的共有情况核实过孙彩霞的结婚证或户口本等材料,因此张海军并非物权法所指的“善意第叁人”,他不能取得涉案商铺的抵押权。

为此,江南区法院依法判决孙彩霞将商铺抵押给张海军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