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人身损害后,被害人与侵权人如不能达成和解则一般以提起诉讼解决争议,作为被害人为维护自己利益一般以最大的赔偿范围提出诉请,其中就包含已经赔付的商业保险费用,而作为侵权人则一般抗辩不再承担赔偿或核减保险已赔付部分,被害人隐瞒保险已赔付的部分,侵权人要求免除或减少赔偿是否具有合理性呢?请看以下案例:
典型案例:
张某承包了李某位于农村的自建房,后张某又分包给赵某,赵某雇佣王某从事泥水工工作。2022年某日,王某搬运水泥包上脚手架时,脚手架坍塌,其坠落,后其被送往医院治疗40天,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王某被鉴定为伤残九级,王某因此造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实际损失30万元。各方因责任承担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后王某将张某、李某、赵某诉讼至法院,诉讼过程中,王某撤回对李某、赵某的起诉。
审理中,张某辩称:原告已经获得20余万元理赔款,等同于张某已经尽到了赔偿义务,无需再赔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明,李某将农村自建房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张某,张某承包案涉工程后将浇筑工程分包给赵某施工,赵某雇佣王某做泥水工工作。张某和房主李某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责任险由李某购买。后李某向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案涉建房工程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发后,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了赔偿金,赵某、李某与王某达成和解。另查明,案涉房屋为农村四层房屋,张某、赵某均不具备施工资质且也未取得农村建筑工匠证书,案涉脚手架搭建亦不规范,王某事发当天属于饮酒作业。
法院审判认为,李某、张某、赵某及王某分别存在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且各方均存在过错,应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李某、赵某与王某自行达成和解不在本案中处理,张某抗辩保险公司已赔偿王某可以抵消自己赔偿义务,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本案中,李某即房东为建房施工人员投保人身意外责任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当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赔付,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叁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叁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叁者请求赔偿,又因本案中的投保人是房东李某,根据法律规定,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该赔偿义务人为受害人投保的,不影响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后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故保险公司对王某的赔付并不能免除张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案外延伸:
除商业保险外,对于社会保险,根据相关司法审判实践指引,受害人可以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获赔后不能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基本医疗保险有权向第叁人追偿。同时,受害人不能重复受偿,法律另有规定:个人已经从第叁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叁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