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分人:朱泽豪,男,汉族,群众,出生日期:1993年9月8日,浙江金麟(湖 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码:13305201810046421。
2024年4月7日,湖州市司法局对朱泽豪涉嫌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作出湖司罚决字【2024】第0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朱泽豪停止执业八个月的行政处罚,并处叁万元罚款。
湖州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23年7月5日上午,南浔区人民法院和孚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杨明明诉被告李薇离婚纠纷一案,朱泽豪作为被告代理人参加庭审,在该案辩论阶段,擅自打断对方发言,在庭审法官阻止的情况下,指责法官庭审控场不力,后未经法庭许可,擅自离开法庭。
另查明,在湖州市司法局调查期间,朱泽豪存在不接听调查电话,收到调查通知书后不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行为。
本会认为:朱泽豪在南浔区人民法院和孚法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叁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律师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且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业处分。
本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朱泽豪中止律师会员权利八个月的行业处分。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相应于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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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