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是湖州市一家致力于不锈钢表面处理的外商独资公司,是不锈钢装饰板行业出口标准的制定者,产物远销美国、欧洲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注重售后服务。其美国客户在2005年11月向该公司购买了188张不锈钢装饰板,共计63920美元,并最终分割、安装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某国际机场航站楼,后因水渗漏等原因航站楼内墙装饰板出现色差,更换了装饰板,美国客户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的费用,该公司出于维护客户关系的考量同意支付了313920美元。后机场航站楼外墙装饰板出现色差,在美国形成了一系列诉讼,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外墙的装饰板就是来自该公司的产物,美国客户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形成纠纷。2013年9月,美国客户委托北京律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国际仲裁,以该公司提供的不锈钢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该公司承担共计1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并承担美国律师和本次仲裁北京律师的律师费共计30万元人民币。
该仲裁将严重影响该公司产物在主要产物销售市场的信誉,可能给公司带来无可估量的损失,该公司非常重视,委托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广诚律师朱建忠、陈鑫萍律师在全面熟悉了申请人提交的英文证据材料之后,利用国际仲裁的规则,对申请人的身份和证据形式要件提出了异议。在仲裁庭决定对申请人的身份不持异议并接受域外形成的英文证据后,广诚律师在庭审中针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抓住证据的漏洞,从准据法的适用、销售代理协议的性质、索赔期、损害赔偿不得超过可预料的可能损失等方面形成了全面的仲裁代理意见。最后,仲裁庭采纳了广诚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全部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广诚律师为该公司挽回了巨大损失,并避免了公司及产物形象受损,该公司法人非常感谢,对广诚律师的法律及英文专业素养予以十分肯定。本案也为广诚律师成功办理国际仲裁案件赢得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