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言、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方式扰乱司法诉讼秩序、妨害司法公正的虚假诉讼类案件频发。这不仅损害了老百姓利益,对司法公正也是一种极大的挑衅,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在以法治为中心的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全国各地也是对各类司法诉讼类案件予以重拳出击。今天,小编就引入一案例向大家介绍以下虚假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案情介绍
2020年4月,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为了对公司已实际执行到位的第叁方火灾引起的赔偿款项178万余元能够在其成立的新公司里对吴某等五人的欠付工资等应付款项优先在徐谋作为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赔偿款项中扣除,便联系吴某等五人,以通过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的方式设立虚假劳务关系,以司法诉讼方式确立劳务关系的债务以期在178万元中优先受偿。吴某等五人认为,该行为确实能够保障吴某等五人其它债权的实现,故为了拿回徐某欠付的款项,便按照徐某的安排,持捏造的劳务合同书及捏造的欠薪凭证诉至安吉县人民法院。
律师评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叁)与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公司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通过上述解释规定,显然,我们可以发现,与他人恶意串通而捏造债权债务关系虚构民事纠纷进行诉讼的行为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列入虚假诉讼行为范畴。
虽然徐某欠付吴某等五人各类应付款项,但并非基于案涉徐某为实际控制人的被告公司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存在的应付款,更非被告公司应作为优先债权支付的款项。吴某等五人持有徐某实际控制的被告公司出具的书面劳务合同及欠薪凭证进行司法诉讼,两项核心证据均属伪造,相关案涉事实亦属捏造。因此,吴某等五人与徐某在主观上存在捏造事实的故意,客观上存在伪造证据捏造事实并行司法诉讼的事实,其行为符合“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属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吉县人民法院就该案案涉人员也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司法处罚。我们对此向安吉县人民法院的审慎敬业点赞。同时,我们也需注意,虚假诉讼行为已经成为当下严重妨害司法诉讼、有损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理应给与重点打击与治理。作为我们每一位守法公民,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也希望大家在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司法公平公正,围绕基本事实,理性诉讼,切勿“火中取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