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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例分析&尘诲补蝉丑;&尘诲补蝉丑;浙江顾善律师事务所

来源:时间:2022-03-30 09:05

案例:2022年3月28日凌晨,谢某某在明知自己行程码带星且近期接触的家属为新冠肺炎阳性病例的情况下,仍从居住的省外中高风险地区封控小区驾驶车辆携带其儿子来安吉,在高速安吉卡口被查控并直接隔离,后谢某某及其儿子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目前,谢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安吉县公安局立案调查。

提问:新冠肺炎期间可能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本案中的谢某某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其在明知自己行程码带星且近期接触的家属为新冠肺炎阳性病例的情况下,仍从居住的省外中高风险地区封控小区驾驶车辆携带其儿子来安,造成了新冠肺炎疫情社会面传播风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叁百叁十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叁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叁)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除了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了病毒,故意隐瞒病情或者接触史等关联信息,在疫情期间既不接受隔离也不实施自我隔离,仍不听劝解参加聚会、聚集等可能导致大量人员受到病毒的感染,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等罪名。

疫情防控期间,大家应该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强化疫情防范意识,同时要主动申报;养成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等卫生习惯,携手共筑防疫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