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为一家便利店的经营者。2018年11月,骆某通过亲友介绍认识了杭州某基金项目的业务员凌某。通过凌某了解到,“**基金”的收益率非常高,很有投资吸引力,遂骆某和其他五人每人投入10-30万不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该基金。2019年5月,该基金通过凌某向骆某支付了约定的投资收益。但至2019年11月,该基金“暴雷”,余杭区公安机关介入调查。骆某心痛自己的损失,每日向凌某索要投入的20万元,但凌某称其只是业务员,告知骆某其向基金项目公司索赔。后骆某以民间借贷案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凌某,但被法院予以驳回。最后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挽回全部损失的概率已经非常渺茫。
【律师点评】
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国金
投资需谨慎,高额的收益率必然伴随着高额的风险,按照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高额收益基金项目已不再现实,前财政部长楼继伟曾说道:“保证6%以上回报率的就别买,那是骗子,老百姓要加强风险意识,不能一看收益高就被“忽悠”进去了”。骆某正式由于看中了该基金的高额投资收益率,才购买了该基金,结构被“套”了进去。
本案中骆某得知该基金“暴雷”后,向凌某索要20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本律师认为该案中骆某声称凌某是向其借了20万元去购买该基金项目,但是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却拿不出任何借款的证据,反而通过骆某和凌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其他证据显示,骆某确实是通过凌某投资了该基金,最终的结果是骆某输了官司。骆某其实也深知,该基金“暴雷”涉及的人数众多,通过公安报案去挽回损失的概率已经非常渺茫,通过以民间借贷的案由去告凌某也是最后一搏,但最终却没有起到任何效果。
此外,现实中还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有些投资人知道基金“暴雷”后,向基金项目公司索赔损失的希望已经非常渺茫,于是就要求基金业务员(也就是类似于本案的凌某)出具书面承诺,大体的意思是“某某人的投资损失若在基金公司不能偿还的情况下由业务员予以支付”。该书面承诺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该书面承诺表明业务员愿意进行债务承担,加入了该笔债务。而另一种意见是该书面承诺表明业务员是愿意进行担保。从投资者角度来看,若法院采纳第二种意见,则将面临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的不利局面。故投资者在要求业务员出具书面承诺时,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人士的意见。
在此,律师提醒:老百姓不仅要创造财富,更要守得住钱袋子。投资理财固然好,但是投资需谨慎,面对高额收益率的时候则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