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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系列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时间:2021-07-30 09:38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经济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与互联网相关的行业层出不穷,数字经济模式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然而,如此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领域却存在着诸多法律隐患。

本文通过查阅文献,了解数字经济发展的现状,发现数字经济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并通过深入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更新监管理念,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制定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管理,加强平台自律等几点建议。本研究旨在通过分析数字经济领域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使数字经济领域得到更好的监督和管理,从而提升领域的整体水平,保护用户隐私安全,提高行业质量。

关键词:数字经济;法律研究;大数据交易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互联网带来了各种新兴技术,经济的发展也因此呈现出不同的形态,由此衍生出的数字经济更是在极大地利用信息的价值来增加经济效益。但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也出现了诸如隐私泄露、产权受到侵害等安全隐患。这不仅是行业发展过快、行业规则不健全所致,更多的是缺乏法律监管或法律实施不力所致[1]。因此,在当前的大数据交易市场中,如何保证数据交易的安全,完善数字经济市场中的法律监管体系,就成为当务之急。

(二)研究意义

一个产业如果不能很好地依法监管,那么它就有可能使整个产业失去秩序,陷入混乱,缺乏规则,从而阻碍其发展和进步。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数字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2]。一套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可以说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最大保障,毕竟,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不仅有利于数据市场改善市场环境,扩大市场规模,也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和维护数据市场秩序,维护用户隐私和经济数据的合法与安全。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数字经济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找出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为今后数字经济的发展添砖加瓦。

(叁)研究方法

第一,文献研究法。利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等收集有关数字经济方面的文献,了解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等,综合整理各种文献,分析这些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总结解决问题的对策,为本文的分析提供理论支撑。

第二,系统分析法。当情况不明朗时,系统分析能够确定问题的本质和成因,并找到可行的解决策略。本文所研究的数字经济本身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它不仅包含了政府、公司等众多群体,而且在这些群体中还存在着其他公民群体等。运用系统分析法,可以了解数字经济的基本框架,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第叁,比较研究法。本文通过对国内当前对于数字经济的立法状况、数据交易行业内的相关规范及出现问题时解决问题的依据进行对比分析,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完善对策。

二、中国数字经济法律监管现状

(一)相关立法状况

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尚无对于大数据交易的法律规范。现行数据经济市场所采用的规范文件也都是从不同的法律法规而来,没有一部非常完善的专门针对大数据交易的法律。当前在大数据交易市场中应用最多的法律是《网络安全法》等,具体要根据当前数据经济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而采用相关法律。

《网络安全法》主要规定了对网络的建设、维护以及网络使用的监督规范,其中也规定了对大数据交易的监督规范。所有用户都非常重视个人信息数据在大数据交易中的保护,《网络安全法》中规定:交易中的个人信息必须经过数据所有者的同意才能被访问。这些规范虽然都涉及大数据交易,但并不能对数字经济的监管提供规范的指导和限制[3]

在现有的一些法律中,对侵犯用户隐私的问题做出了规定,保障了用户的隐私安全,如已经被废止的《侵权责任法》,还有刚刚施行不久的《民法典》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在大数据交易中,用户隐私被侵犯的情况也同样适用该法律。若用户在数据交易过程中确实遇到隐私被侵犯的情况,可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另外,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还就数据交易制定了《王立国交易管理办法》,这主要是为了明确工商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的监管职责,让工商部门在大数据交易中发挥更大作用。但这还远远不够,国家在数字经济中仍然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来支持数据经济的发展。

(二)监管部门职能状况

数字经济的监管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这也是行政监管的范围。但我国政府是由不同的行政机关组成的,各部门分工负责,联合执法。因此,我国对于数据交易管理也多是采用多部门联合监管的方法,这种方法有好有坏。从长处看,各个部门可以从多个方面对数据交易进行监管,涉及到的监管层次也比较多。但缺点也很明显,“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部门越多,即使涉及范围广也难解决所有问题,更何况有些问题不仅要解决,更需要预防。

在中央一级,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数据交易的主要参与者,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委员会等作为数据交易信息监管机构。近几年,地方层面成立了许多大数据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大数据资源进行管理和对数据交易进行监督。虽然很多部门都在做数据交易的相关工作,但仍然没有形成规范的数据交易标准,对于交易资源的审核缺乏规范的操作。从当前对大数据交易的管理情况来看,各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还比较零碎,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

(叁)数字经济行业发展状况

除国家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和政府监管外,数字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行业本身的自我约束。而在行业自身不能自我约束时,就需要政府和法律监管发挥作用。但在当前的数据交易行业中,明确的权利与义务主体规范尚未形成,同时也缺乏专门的数据平台。当前国内的数据交易还是基本通过第叁方交易平台实现的。但目前国内现有的法律文件并未对第叁方数据交易平台的法律合法性进行界定,缺乏对其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

大数据交易平台是所有参与者都可以进行交易的场所,也是监管机构监管的对象,但目前第叁方数据交易平台的运行使得交易的操作复杂化,难以进行监管,造成了许多问题,如用户隐私泄露[4]。众所周知,交易平台不仅是大数据交易活动的组织者,更需要成为交易行为的监管机构,不仅要发挥交易主体的交易权利,还要承担用户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但目前的第叁方交易平台还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既没有明确自己是被监管的对象,也没有明确自己是数据交易的运营机构和数据交易的第一监管者,又缺乏行业自律,没有对整个行业进行规范管理,也没有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造成行业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不利于整个数据经济行业的发展进步。

叁、我国数字经济时代下存在的法律监管问题

(一)监管理念与时代发展不匹配

一方面,目前对于数据交易领域的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理念上,认为“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避免监管操作带来的“成本”影响,缺乏对监管目标的管理,多数是在问题发生后才采取制裁措施。由此产生了大量的违法行为,侵害了用户隐私安全,造成整个数据交易市场的不稳定和不安全。

另一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数据交易市场的不断扩大,用户越来越重视对数据隐私的保护,对数据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但在数据交易市场中,有关隐私保护的法规很少,缺乏可借鉴性,很难满足当前用户的数据安全需求。

总体而言,当今的数据交易市场对于法律监管的理念过于落后,与时代发展的要求很难匹配,而且数据交易市场的监管目标也不明确,在后续的行业发展中应加强这两方面,为用户提供更放心的交易环境或平台,提高用户隐私安全。

(二)相关配套法律不健全

首先,国内尚无一部完整的对于大数据交易的法律法规,目前在数字经济市场上出现的问题也都是采用其他法律的碎片化信息来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缺乏一部专门针对数字经济的完整法律。其次,整个数据交易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规章文件,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及内控框架指引手册》,还有大数据交易产业联盟的一些主要专家、顾问、委员们商定成立了中关村大数据金融服务平台,并发布了《中关村数海大数据交易平台规则》。尽管《规则》等涉及的面很广,但缺乏专业性和针对性,尚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内容非常具有可行性,但仅限于地方范围,监管内容相对单一,不能适应其他地方的需要,也不能满足整个数据交易市场对法律文件的需求。如做的比较好的贵州,在其辖区内制定了《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取得了不错的监管效果。这类配套法律的不健全加大了整个数据交易过程的风险程度,许多不法分子利用这类法律漏洞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数据交易市场秩序混乱,问题层出不穷。

(叁)法律监管部门落实不到位

法制社会尽管有法律的保护,但还不能完全让人安心、放心,仍然需要有相应的监管机构进行实时监督,以确保每一部颁布的法律都能得到切实执行,而不是仅仅存在于纸面上。

第一,目前我国在大数据监管方面主要采取的是多部门联合执法政策,包括工商管理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等,但缺乏专门的数据交易监管机构。因此,目前数据交易平台主要依靠平台的自律监管。但自律监管存在着不足之处,缺乏系统性,导致整个数据交易过程中出现大量的信息泄露问题,使用户对数据交易的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但单靠平台自律监管已难以满足。此外,虽然有工商管理等部门的监管,但这些部门负责的监管范围过于宽泛,而对数据交易的监管只是这些部门监管内容中的一小部分,难免在有些方面缺乏专业性,出现对数据交易的监管不到位的现象。

第二,政府部门是最有效的监管部门,但我们目前采用的数据交易平台是第叁方交易平台,政府对第叁方平台的监管仍然存在漏洞。一方面,由于政府对第叁方平台交易内容监管不力,导致平台上可能交易的“商品”本身就是违法的;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目前缺乏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可供参考的针对性的条例,导致政府部门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存在疏忽,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大,大多数都是采取归属地原则,由犯罪行为的发生地进行管辖。一般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稍微情节严重的商家会被限制店铺经营权等。同时目前的监管理念还比较传统,多数处罚手段还比较宽泛,导致犯罪成本较低,无法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第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数据交易公司进入市场的门槛降低,进入市场的公司数量增多,但行业自身的监管机制仍不够完善,不同平台的监管方式不尽相同,没有统一的规范,数据交易平台缺乏正规的法律定位。而很多平台的监管规范都是针对自己公司而制定的,缺乏普遍性,很少得到行业认可。此外,由于整个行业入行门槛较低,公司数量激增,行业从业人员自身素质良莠不齐,很难为行业素质的提高提供帮助,反而出现了不少行业内人员犯罪的现象。这些问题都将对数字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不容忽视[5]

四、针对目前的法律问题提出对策

(一)实时更新监管理念,保护用户隐私

监管理念的更新,既是对整个监管体系和框架的补充,也是对整个数据交易市场监管机制的完善,对促进我国数据交易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增加监管层次,加强协同监管理念的实施。任何一个市场都不能只依靠单一部门来监管,还是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对工作进行协同管理、协同工作。对数据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也不能完全交给政府,公司和其他参与者也有监管的责任和义务。为此,应增加监管的层次,一般只有市场失灵时,政府方才会介入市场,参与调节;数据交易公司应加快行业自律的发展,与政府一起建立健全、统一的行业监管规范,发挥行业自身的监管功能。公司与政府分工合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自己的工作。

第二,采取适度侵入式监管理念。由政府对各种市场的监管行为可以看出,此类监管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可以为市场制定的规则提供很好的实现保证。这一理念曾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提过,IMF的观点认为,监管应具有个要素特征,分别是“便利性、普遍性、互补性、低交易成本、安全和网络效应”[6]。在整个监管的过程中,一定要适度的增加监管的侵入性,这一侵入性表明在进行监管时必须有主动提出质疑的能力。此外,具有侵入性的同时,还需要兼备全面统筹能力监管者不仅要学会如何使用强硬的手段来达到监管的目的,而且要在其工作过程中传播这一监管理念,以便更多的监管机构能够学会如何使用达到更好的监管目的。但有一点必须指出,这种侵入性监管必须是适度的,而不是全程全面的,全面的侵入不仅会导致市场监管过度的状况出现,反而会对整个监管过程造成负面影响,严重的话还会限制整个数字经济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为此,笔者主张在进行侵入性监管时必须适度,以保证整个行业的交易平衡与公平,协调好数据交易安全与交易本身的平衡。

第叁,强化隐私的法律保护理念。数据交易主要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因此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轻则泄露个人隐私资料,重则泄露商业机密,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在数据交易过程中,应该强化隐私安全的法律保护理念,即在进行数据交易时,要对涉及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数据进行加密处理,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以保证数据不被泄露。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完善数据交易平台,改进数据安全技术,树立以人为本的监管理念,加强隐私安全保护法律的宣传工作,普及隐私安全法律等方式,使得人人懂法,人人爱法,在民众之间筑起隐私保护的理念屏障,以便使受害人能够通过及时有效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出台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对于大数据交易这一块还没有形成完整、规范的法律文件,政府监管机构和行业内监管部门对整个行业活动的监管缺乏参考文件和处罚文件,在处理当前数字经济中出现的问题时缺乏法律依据。因此,需要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进行约束甚至处罚。

第一,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和法律文件。目前在处理大数据交易中出现的问题时,有关机构常常参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文件[7]。但这些法律法规并非专门针对大数据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将这些法律运用于数字经济领域,难免有些“牛头不对马嘴”,其中的条例规定也只能起到参考作用。因此,当这些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缺陷时,就需要对这些法律进行完善,以使其适用范围更广,能更好地约束犯罪行为,为相关机构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文件依据。并且上面提到的多层次协同的思想也可以运用于这里,在完善相关法律的同时,还应做好不同部门、不同机构的监管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确,便于各部门、各机构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完善司法权利程序,提高监管力度。

第二,出台数字经济领域专门法律文件。众所周知,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往往是在已经产生了某种后果或伤害事件后,才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然后再起草提案,慢慢地才能形成一部完整的法律文件。因此,一部法律的提出或者是正式颁布,都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而在这段时间里,相关领域可能会发生更多的违法事件,却因为没有良好的法律依据作支撑,反而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了漏洞。

我国有专门的法律监管部门,他们将监督法律的实施,也负责发现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并收集相关资料为立法做准备。为此,笔者在本文中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关注数字经济领域的法律缺失问题,及时收集数据信息,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职责、监管范围等,明确数据交易中的参与者和从业者的权利与义务。对某些特殊的数据交易,有关行政机关可以界定这种“特殊”,对其加以监管和保护,绝不允许发生任何违法行为,同时适当加大处罚力度,以警告不法分子,提高监管效果。

(叁)加强政府管理措施,强化监管部门职责划分

不管是什么行业,都需要有人监管。监管职能不能脱离政府,政府在监管违法行为时,应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为全行业的违法行为监督提供有力保证。因此,笔者建议: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监管部门。现在政府部门对于大数据交易这一块的监管还依赖于工商等部门的监管工作,但工商部门需要监管的面太广,难以专门对大数据交易进行监管,难免会出现一些监管不力的情况。因此,对于现在大数据交易市场中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这一情况,笔者建议政府可以成立一个部门来监管大数据交易平台。该部的职责不仅是对大数据交易行业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管,还需要各地区或其他相关机构协同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有效破解分散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果。

(四)加强行业自身监管,提高从业者的素质

除开政府和法律在数字经济领域的重大作用,就行业本身而言,一个行业的“洁身自好”不仅能为行业本身带来利益,还能保证行业越来越稳定地前进,从而提升整个行业的地位。但是,行业自身想要“一步登天”做好监管工作是不可能的,必须按部就班、脚踏实地的

第一,行业需要健全自身监管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一个行业要实现更高发展,仅靠外部监管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从行业内部进行升级。行业自律,是指在政府监管和法律监督之外,行业自身进行的自我约束。对于此点,笔者希望大数据交易行业的龙头公司能带领行业内的大中小公司共同制定行业规则,发挥行业内部的自律作用,以行业的专业化去从根本上杜绝某些问题的发生,如信息泄露等。

第二,行业内的第叁方交易平台也应对行业发展负责,积极保护用户的隐私数据,决不做任何内部泄露的事。此外,对于从业者,笔者也提出了相关建议:从业者不仅要恪守行业道德,为数据购买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还要对购买者的个人信息和行业秘密等进行保密,同时在工作过程中对这些交易进行监管,如发现平台中确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配合有关大数据交易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对数字经济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总结

数字经济是我国的新兴产业。要在数字经济领域占据国际地位,抢占先机,我国就必须抓住机遇,努力做好大数据交易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但当前我国数字经济领域还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对数据交易的管理滞后,监管理念落后,导致整个行业秩序混乱,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完善和提高监管理念、法律制度、行业自律、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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