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二、案情介绍:2002年5月5日早晨7时许,在湖州弁南船舶修造厂做焊工的已具有15年手工电弧焊工龄的四川省泸州市第二船运公司下岗职工郭绍荣(男,58岁,四川省泸州市人)正准备下船仓工作时,被突然发生的液化气瓶爆炸产生的火焰烧伤,厂方急送其至湖州九八医院救治。入院诊断:1、烧伤(火焰)55%,2度全身多处;2、轻度吸入伤;3、右角膜烧伤。郭绍荣经入院后给予防休克、防感染、气管切开、呼吸机辅助呼吸、双下肢削痂、植皮修复创面、右眼行眼球摘除加义眼座植入等治疗后,全身散在创面已完全愈合,但散在疤痕增生明显,致双眼睑裂闭合不全,小口畸型,颌颈粘连,四肢散在疤痕增生致各关节活动不同程度受限。医院鉴定意见:1、继续行防疤抑疤治疗。2、疤痕部位择期行手术治疗,改善外观及功能。3、患者日常生活不能自理。4、右眼球摘除加义眼座植入术后,右眼睑线缝合术后。5、双眼疤痕性睑外翻、双眼暴露性结膜炎。6、患者伤后6个月需行疤痕性睑外翻矫正术、安装义眼片。
在伤者医治过程中,厂方支付了16.38万元医疗费后,不再付费。而治疗又不能中断,且右眼已失明,急需行右眼球摘除手术。伤者在万般无奈之下,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请求给予法律帮助。
三、承办过程:伤者请求市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后, 中心即派员与杨家埠司法所联系,共同努力做厂方和伤者双方的协调工作,多次不厌其烦地坐下来调处,以诚待人,以信服人,晓之以理,明之以法,逐渐使湖州弁南船舶修造厂认识到事故的严重性和应予赔偿的数额,也使郭绍荣认识到该厂的诚意和困难,双方逐渐靠拢。
四、承办结果:2002年12月5日,经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杨家埠镇司法所的联合主持调解,受援人郭绍荣(即乙方)与对方当事人湖州弁南船舶修造厂(即甲方)达成一致协议:一、甲方于2002年12月15日前支付给乙方伤残补助费、今后治疗费、乙方先期治疗垫付费用及尚欠医院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元整(¥138000元)。二、医院尚欠费用由乙方负责结清。叁、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工伤待遇。四、如甲方未能按期付款,则本协议第叁款自动失效。12月12日,甲方按协议提前向乙方支付了138000元。乙方办好出院等一切手续后,于14日晚乘火车顺利地返回四川省泸州市老家。
五、简要点评:12月17日,郭绍荣专门从老家打来电话,向市法律援助中心表示衷心的感谢。一个外地民工在湖州打工遭遇工伤,是不幸的,但他又是幸运的,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杨家埠镇司法所急当事人所急,给了他真诚的援助,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协议,使他全部拿到赔偿款,得以安心回老家。
湖州市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