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早在18世纪英国便存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该制度在当前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得到了世界众多国家的普遍承认和应用。个人破产的制度主要是指破产债务人在等待破产程序终结过后,以法律层面对破产债务人未依程序清偿的剩余债务解除其继续清偿债务的责任。当前在个人破产法中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属于其中的核心地位,如果没有相应的免责制度规定以及措施的实施方案,这便会使得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失去了其在应用中的具体功能和实践意义。现阶段美国、英国、日本等众多专家学者已经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视为破产法中的重要核心制度,而我国只在台湾省部分地区沿用这一制度,对于大陆地区由于现实障碍没有继续沿用。本文主要在基于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的基础上,详细地探究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历史渊源、采用模式及适用范围。然后再结合实际情况,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中的核心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望对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提供些许理论参考。
关键词: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历史渊源;适用范围;免责效力
引言
当前大部分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国家中破产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失权与复权制度、自由财产制度、免责制度等,这些制度在设立过程中对债务人的免责制定乃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我国早在2004年将个人破产制度写入我国《公司破产法草案》,但是在2006年出台时将有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草案规定删除,当时给出的解释是我国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不适用于开展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然而当前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频繁出现债务债权纠纷解决效果不佳,法院执行不能的案件急剧增加,此外结合当前社会中消费信贷比例的快速增加和自然灾害时有发生,在社会中通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实施个人破产免责还对解决这些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历史渊源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基本含义
在我国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破产”这一词汇的解释为“丧失全部财产”,同时在当代法律的解释中“破产”主要是指债务人不能依法履行清偿债务的责任,债务人在清偿程序以及程序结束过后,自身的权利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同时个人破产是一种按照法律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然后将可用于清偿的财产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资产分配偿还给债权人的一种司法程序。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又被称之为债务豁免,该制度主要是源于债务人经历破产程序以后,并不能依法履行破产程序清偿债务,这就需要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和责任。而这一制度的实行主要是为了帮助债务人在日后的生活中摆脱沉重的负债,使债务人积极地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维护社会和家庭和谐稳定。当前个人破产制度主要包括自由财产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免责制度等,其中免责制度处于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中的核心地位,为了使个人破产制度更加人性化,避免债务人在破产后陷入债务危机时受到其他人身威胁,在法律层面上需要对债务人进行保护,甚至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使债务人拥有部分资产(豁免财产亦可称为自由财产)。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但是我国还没有相应的制度条例,但是对我国民商立法、政策等进行细究,可以发现个人立法制度在我国法律层面已初具雏形,但还没有相应的破产免责规定。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历史渊源
早在中世纪的欧洲大陆便盛行破产有罪主义或破产惩罚主义,这些传统的制度中明文规定,债权人有权拘留或囚禁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不能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债务或提供担保,那么债权人就有权杀死债务人甚至将债务人贩卖到国外。这种债权分配关系由于涉及到债务人的人身安全,同时债权人始终在债务中处于主导地位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性质定位不平等。
此外在早期的破产制度实施中,只是单纯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严加惩罚,当破产程序结算过后,债务人仍然需要继续偿还相应的债务。这使得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一直处于过度被动状态,如果债务人一旦不配合破产程序的执行,而是采用恶意挥霍自己的财产,那么便会使得债权人难以得到债权受偿。即使债权人向当地法院主动申请破产程序,如果在程序的执行过程中债务人仍得不到任何的益处,那么债务人难免会在生活中怨天尤人,甚至会出现财产隐匿或拖延清偿时间的现象,俗称“逃废债”,更加不利于社会稳定。在近代资本主义时期,早期破产制度中便滋生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这种制度的产生主要是源于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使得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破产免责制度已经成为当前破产法体系中的一个核心制度,各国法律在发展过程中实施破产免责已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
二、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采用的模式及适用范围
(一)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采用的模式
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破产免责制度进行学习和研究后,再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情况,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提出具体构建的过程中,可先从个人破产免责模式进行分析论证。
笔者认为,若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采用许可免责主义,即主要通过法院审理债务人是否符合免责条件来确定。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在经济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那么法院有权拒绝或撤销债务人的免责权利。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需要根据债务人所提供的资产清单以及债务人在偿还债务期间的行为表现进行综合审判,同时债权人可通过法院申请,要求查看债务人的资产申报,债务人也应当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范围,以及明晰拒绝报告后的法律后果。债务人在举证过程中,需要向法院和债权人提供合理的资产清单、资产使用交易记录等。法院或者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在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个人破产免责权利时,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申报和资产政策进行严格审核,并了解债务人每一笔资产的使用情况。如果债务人不能说明自身资产的使用去向或是没有合理保存资产账册,那么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同时也不得获得免责的权利。此外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在执行破产程序过程中,还可以要求其他与债务人关系密切的第叁者提供债务人在财产使用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及证明,一旦在调查中发现债务人存在故意欺诈的现象,那么法院则可以拒绝免责。债权人可以在个人破产过程中实施提出异议,但是债权人需要对债务人有欺诈嫌疑的环节提出相应的证明材料。若证明债务人存在破产犯罪行为或欺诈行为,那么则不予免责。
(二)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适用范围与不予免责债务
1.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适用范围
当前我国个人破产的制度适用于诚实的债务人,即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在破产程序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未出现欺诈或其他违法事件。个人破产制度成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社会中诚实而不幸的人,因此债务人在正常交易的过程中,需要对其始终保持宽容且严谨的态度,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不能及时偿还的债务可以免除。同时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范围也逐渐扩大,法律在对债务人进行处理中须始终保持宽容的处理方式,对债务人在受到意外风险损害或投资失误而陷入困境时给予法律层面上的保护。在对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时,法院在判断债务人已经偿还了一定比例的债务,才可以给予其剩余债务的免除。同时还可以借鉴域外个人破产法的规定,对债务人不同债务偿还比例进行不同免责期限的设置,例如可以在对普通破产债权以及长期债权50%及以上时,那么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过后满两年内,向当地法院申请免责。当已长期债务达30%词40%,那么则可以在破产程序结束后满叁年内,向当地法院申请免责。当已偿还债务达20%词30%时,那么债务人则可以在破产程序结束后满4年,向当地法院申请免责。同时在此期间内,若债务人被发现出现投资行为或是故意高消费,那么则法院可拒绝其免责申请。在对债务人进行二次破产免责设置时,还应当合理设计时间间隔。例如德国和日本所设置的二次破产免责时间为10年、美国规定的时间为6年,而根据我国国情可以将免责制度间隔设置为8词10年,也就是债务人在第1次获得破产免责之日时,在今后的8词10年内不得再次获得破产免责。
2.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中不予免责债务
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中不予免责的债务需要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继续进行清偿,其中主要可以有以下几点:第一,当债务人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面临税款或罚金罚款时,那么则不予免责;第二,当债务人在主观意愿上存在故意侵权或由于重大损失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侵害,而产生的附带债务。由于这些债务是由于债务人自身的过错而存在,因此债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须不予免责;第叁,由于债务人在社会中出现诈骗或盗窃等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对此类债务则不予免除,需要债务人独自为自己所犯下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当债务人在破产清算后,而产生的费用是用于维持赡养人或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那么债务人需要始终具有保护债务人家庭成员的基本权利需求,则不予免责;第五,当债务人存在如教育贷款或是一些政府贴息低息且无担保,对于这部分债务则不予免责。只有在当前实施较为严格的个人破产免责条件,才可以避免社会中一些不诚实的债务人通过钻法律漏洞而逃避债务,进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叁、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效力及撤销问题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效力
当前在我国法律背景下,对债务人的效力主要是对免责范围内的债务不用再偿还,同时法律确定受理破产后,债务人在等到破产程序终结后或者考察期限结束后便可以自动获得免责。在域外立法中实行许可免责主义的国家中,债务人需要等到破产结束程序过后,主动向法院提出免责申请,到法院在开展详细调查后,也可以根据相关证据给予债务人的免责。我国在实行债务许可免责主义后,便可以根据相关要求由法院审核决定是否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在对破产债权人的效力进行规定时,债务人在获得免责后,债权人则不得再向法院再次提起申请要求债务人还清相关债务。并且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实行下,世界主要的国家需要确保该规定相一致,这样便可以避免债权人在追索债务过程中利用非法的渠道向债务人索债,进而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对连带债务人和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因为破产免责制度主要是在法律所规定的界限内给予债务人本人的一种经济救济,第叁方不得以此要求对抗债权人的清偿要求。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模式,在破产法中单独通过列一张来说明,债务人若在实行破产程序过程中故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应当债务人进行严格处罚。同时还应当将破产犯罪列入国家的刑法规定中,通过对刑法的刑罚来避免个人破产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破产受贿罪和破产诈骗罪等犯罪。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撤销
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进行撤销中,主要是源于债务人存在破产犯罪行为、欺诈等相关违法行为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免责或是法院依职权主动撤销债务人的免责权利。当债务人在社会中出现破产犯罪而侵害了他人财产权利,阻碍了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的非法行为不能在案件审理中及时的被发现,那么债权人可以在免责后的一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落实债务人在破产期间存在破产犯罪行为,法院同样有权撤销债务人的免责申请。债务人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故意隐瞒真实财产状况或是在执行破产程序的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进而联合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那么法院就可以依法撤销免责。
因此在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撤销条例进行制定时,相关部门可以规定当债务人存在破产犯罪行为或利用欺诈等非法手段获得免责时,那么债权人便可以依法向银行申请撤销免责或是法院在掌握相关证据后,主动向债务人发起撤销免责。此外免责撤销申请可以在规定破产程序结束后的两年内提出,进而保证法院在裁定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公信力。
四、总结
笔者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实行破产免责,只要有了这一规定,经济市场上诚实的债务人就有了机会重新开始,债务人也就有了创业的动力,同时也具有了社会保障功能。但是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立下,还需要设置极为严格的免责条件同时规定不予免责的债务及免责撤销的条件,需要应建立健全相应免责制度的配套措施,避免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被社会不法分子滥用。
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 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