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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工伤调解&尘诲补蝉丑;&尘诲补蝉丑;沉国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

来源:时间:2020-12-15 16:31

【关键词】

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调解


【案情概况】

2020531日,候某进入湖州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的素板车间处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底薪为人民币40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湖州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也没有给候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76日下午,候某工作时,堆积的木板倒下来,造成其左足第叁趾末节趾骨开放性骨折。被工友送往湖州市南浔区人民医院。事故发生后,因单位没有给候某缴纳工伤保险,也不为其申请工伤,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给其造成重大伤害及损失。

经湖州市南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湖州某某木业有限公司除以向候某支付医药费外,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40000元,双方于2020年12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无其他争议,候某放弃劳动关系项下一切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复工复产刚刚起步时的工伤事故。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沉国强,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积极收集证据,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以及习主席提倡和谐社会的精神。帮助候某获得利益最大化,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苍产蝉辫;&苍产蝉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