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年在“新冠疫情”突然袭击、继而席卷全球的形势下,国内外线上消费需求进一步得以释放,跨境电商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新时代,与此同时跨境物流也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在国际疫情全面爆发下,隐藏于跨境物流涉及的接收、运输、报关、查验、仓储、投递等一系列环节中更深层次的风险均不约而同的浮现出来,其中包括国际物流成本不断增长、航班海运停运、买方要求退款退货、合同被单方解除、卖方拖延支付运费等各种法律问题。在此次“疫情”完全消失之前,如何采取法律手段防患于未然并能够及时有效解决突发问题成了跨境物流各方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疫情、物流、跨境、海外仓
受到疫情影响,全球经济供应链正遭受巨大冲击,跨境贸易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尤其是物流行业就一直处于整个疫情矛盾的中心点,行业自身也随着抗疫形势的不断前进呈现两极分化的态势。从武汉“封城”伊始,物流行业便积极地发挥其角色地位,但物流服务从整体上无法满足庞大的需求,不仅仅是国内外防疫物资紧缺导致跨境进出口物资需求频频处于高位,更引人注意的是构建全球产业链的必需品需求度也呈指数增长,物流行业正经历着一场不同寻常的考试,从事物流相关工作的各方公司和人员便是在这“混乱”中开始的新年。
一、跨境物流在运输中存在的风险及法律应对
海外疫情的持续发酵,使跨境物流面临成本不断上升、运输能力大幅下降的窘境。首先是物流价格不断上涨,这也是在这个特殊时期下持续困扰众多跨境电商卖家的核心因素,因为空运、海运航次航班的限制,导致派送货物成本增加,这对于本就利润不高的中小型跨境电商卖家的资金流是一个巨大的冲击;其次是国际物流运力下降,物流速度非常缓慢,物流信息难以被跟踪,尾程的派送效率也大大降低。货物从国内运输到国外,从揽件到配送完成,整个过程需要经过多次转运,而在物流官网显示的信息经常都是未更新的信息,托运人和买受人每次都需要连续询问各个中转处才能知道货物是否已经到达、是否已经转运及相应时间。货物为什么一直在同一个地方、货物什么时候能被送到等问题便会被客户一直询问。买受人因为看不到物流信息,不能更好的安排自己的时间来准备接受货物,托运人因收不到货款而拒不支付运费。在这种恶性循环下发生的错运、漏运导致丢件、赔件、退货退款等情况也呈比例增长。
更为特别的是日前出现的瑞士从中国进口的20多万个口罩在途径德国时遭到扣押、以及从中方进口的消毒液在经过法国时收到法国人的拦截等一系列情况,各方均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窘境。
目前看来,受疫情影响最大的就是中小型跨境零售出口商,很多商家因为疫情问题,已经同步收到买方退款退货和承运人结算的申请。此类情况的发生,可能会造成多方权利义务失衡,导致商家既无法进行贸易、物流方运费也无法及时收回。如何处理退款退货及运费支付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了各方都急待解决的问题。
在正常经贸往来下,根据合同约定,托运人就应当向承运人支付运费。但受到疫情的影响,直面境外物资需求大幅下降时,托运人会呈现资金周转困难等疲态,为降低经贸损失,此时托运人均会选择以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理由,主动提出解除运输合同,不予支付已经发生的运费,并提出因为某些特殊情况要求承运人共同承担先期垫付的其他费用。笔者认为作为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当针对特定的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疫情影响状况在事实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论证,区分情况来对待:
如果货物尚未运输出境,承运人应当对托运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筛查、对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否是自身原因进行排查,进一步判断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存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因果关系,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原因不可归结于承运人的情况下,托运人仍应支付国内陆路运输的合理费用;如不存在因果关系,承运人应当及时回复拒绝托运人解除合同的要求。若托运人执意解除合同,承运人可要求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货物已在机场和港口装运完毕,托运人以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承运人不仅可要求托运人支付国内阶段的运费,还可进一步要求托运人承担装运等相关费用。
如果货物已运往境外,判断疫情能否达到影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需要托运人提供目的国疫情方面的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正常情况下,国际疫情防控措施虽然可能造成承运人跨境运输迟延、收货人不能及时提取货物等问题,但这并非是必然导致运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目的无法实现的原因。在托运人充分举证之前,承运人应当拒绝解除合同,但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若托运人提供的买受人退款退货凭证及退款退货原因,能够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标准的,合同可经协商解除,但是,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承担合理费用。
一般情况下,如果承运人确已实际履行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业务的,此时可要求托运人及时支付运费,因为合同相对方之间的结算并不会收到疫情影响,因此托运人履行付款义务不会有任何阻碍。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托运人仍旧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运费,又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应在合理限度内,及时留置托运人关联合同下的其他货物,并根据情况变化向法院起诉、申请司法拍卖,就所售款项优先受偿。但是,如果托运人确因疫情防控措施,或因符合公司延迟复工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等情况,导致延期支付的,双方可以商定付款期限,并在具备付款条件后,要求托运人及时支付运费,因延迟支付的其他额外费用可根据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二、跨境物流中货代的风险及法律应对
国外疫情的持续发展,导致位于机场和港口的货物分拨中心分拨转运速度缓慢,货代在目的地面临无人提货的风险,继而产生高昂的目的地滞留费。此时,国内的出卖人不仅不愿意承担高额费用,还会通过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或拖延支付货运代理公司已经垫付的运费,使得货代的资金流更加难以为继。此外,出卖人还会将买方退货的责任一并推到货运代理的身上,并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此时站在货代的角度,因与托运人的持续合作是货运代理的生存之道,只能舍小求大,先保障本金的回收,来降低损失。
另一方面,货代除了要面临高额的滞留费,还有可能在尾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仍需承担运费,对本就举步维艰的货代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因为作为承运人,他们本身已经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在没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该情况是承运方的原因引发时,承运人是不可能去承担该种不利后果的。另外,承运人方在签订合同前就考虑到转嫁风险,在和货运代理的格式合同中一般会要求货运代理与出卖人承担连带责任。对货运代理而言,为了与承运人保持更为紧密的运输关系、获得承运人给予的运费优惠,也不得不承担额外费用来保证业务正常的流转。
故而,站在货代的角度,为了保证业务的正常流转,货代应采取多种措施来应对疫情带来的危机:
首先,对于出口货物,建议货代在货物装运后及时跟踪物流信息。若发现货物在杭州、郑州等货物分拨中心等待时,应及时联系承运人了解物流情况,将可能出现的运期推迟等事项告知境外买家;当发现货物到达后,一定要第一时间通知收货人提货;如果无人提货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承运人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相应费用可由承运人先期垫付,后续一并结算,此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向收货人主张索赔。
其次,货代在以往的日常经营过程中,并不重视保留往来资料。在此次疫情下,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必须制定规章严格收集、保存所有往来凭证和银行流水、以及与合同相对方之间沟通的细节等相关证据,以便在产生纠纷后能够占据主动,向最终责任方进行追偿。
与此同时,货代方应积极收集本国和目的国政府对于因防控疫情所临时颁布的各项政策的资料来保障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及时了解清关政策和不断变化的物流运输线路,以便和境外买受人进行对接;并了解保险公司有无设立新的险种,以便将风险转移。
我们认为,在疫情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中,并非由疫情引起而是由其他商业原因导致的,并且货代在履行合同中并不存在过错,货代应有理有据和相对人进行协商,拒绝不合理的要求;若是由于疫情的原因,货代也可同向对比托运方援引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进行抗辩。但是,货代在具备正常复工复产条件后,应采取及时履行合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解除合同等方式,减少损失,降低因疫情造成的各项法律风险。
叁、疫情下海外仓存在的风险及应对
疫情下的跨境买受人需求更加多样化和个性化,安全将货物送达到客户手中已经不能满足时下的需求,客户不仅对物流时效有要求,对物流服务更有要求。海外仓成为了解决跨境物流本身物流时间长、逆向物流成本高,保证高效高质的一种特殊手段,但其也存在相应的风险。
首先,在国外疫情持续时,国内卖家会选择将货物存入“海外仓”之中保证贸易的持续,但也存在境外买家会以疫情为由在货物存入仓库后临时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此时,判断疫情是否必然导致公司仓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需要客观地剖析买卖合同解除与仓储合同履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笔者认为,仓储管理合同的目的在于存储货物,如果货物已经验收进仓,那么疫情对仓储合同目的的实际影响有限,存货人一般不能以其与买方的货物买卖合同解除为由主张解除仓储合同;如货物尚未交付进仓,因疫情导致货物买卖合同解除,则仓储合同不具备仓储的标的而无法履行,存货人可以考虑主张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来要求解除仓储合同。
其次,疫情下“海外仓”面临着比之前更多库存滞销、变质风险。除防疫物品等畅销货外,旧的货物积压、新的货物不断涌入,加之目前海外仓人力明显不足,易出现损坏、变质情况,从而常引发纠纷。笔者认为,保管人有保管货物的义务,当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它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此时,保管人应注意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必要时采取多种分类措施及时止损。
第叁,国内发货量的减少,直接影响到海外仓货物销量增加,而海外仓退换货服务率一直畸高不下。为了解决频繁的退换货问题,以便保持与境外买受人良好的贸易往来。笔者认为,一方面,需要对退换重新入仓的货物进行检验,判断是否仅仅是包装损坏或者稍微瑕疵等、或者是需要退回国内进行修理再加工,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退换货若能通过境外质检机构的重新检验,可以重新上架,将风险和损失都降到最低。另一方面,要建立登记制度防止实际在货物的质量上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隐瞒货物瑕疵,给国内公司和海外仓信誉带来影响。
四、结语
此次疫情对于跨境物流行业是一次变革。从物流运输、到报关转运、再到境外仓储,所有情形都在瞬息万变。笔者建议跨境物流行业的各方:一方面,需要对已经出现的纠纷积极应对,充分收集客观证据证明疫情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就合同履行的情况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充分沟通谈判,争取协商达成变更发货时间或调整价格等变更合同的一致意见,降低不必要的损失,以维护长期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全面梳理和评估正在履行中的合同,重新修改合同模版,结合境外的实际情况,在即将要新签的合同中,特别要注意合同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与免责条款,尽量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形、法律后果、责任分配等内容。
在市场的原有规则被打破,公司面临生存挑战的大环境下,跨境物流业的各方只有树立良好的法律风控意识,并时时刻刻运用法律保障自身,才能在此次疫情下脱颖而出。
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
郭致远 13819224606
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
陈思思 15657269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