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喜获浙江省破产协会通报表扬!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我国今年将对《公司破产法》进行修改。
背景知识:《公司破产法》是为规范公司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与广大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息息相关。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于2021年3月开始向会员单位征集对于《公司破产法》的修改意见。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结合自身作为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案件中积累的经验,呈报了书面反馈意见。近期,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因提供《公司破产法》修订意见受到了浙江省破产协会的通报表扬。
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就《公司破产法》的修改意见摘要如下:
一、建议修改: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建议:限制或取消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的同等清偿权。
二建议修改: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建议:建议加大对债务人上述行为的处罚力度及增加处罚和限制措施。
叁、建议增加对于限制金融类债权人的表决权,禁止其放弃表决权、无正当理由拒绝现场表决等行为的规定
四、建议创设预重整制度,通过立法来规范预重整程序,理顺预重整与重整程序之间的关系,有效发挥预重整的制度价值,将预重整制度纳入合法的轨道。
五、将税务、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政府部门的配合和协调义务写进立法,解决现阶段很多问题的处理依然靠“人治”协调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规范文件,避免所有个案须“一事一议”的乱象。
六、在“资不抵债”,破产公司股东权益为零的情形下,赋予破产受理法院解除破产公司股权保全等权力负担措施的权力,避免因股权负担的钳制影响破产程序的正常推进。
七、当前,部分地区在探索个人债务清理,但缺乏上位法的支持,效果非常有限,建议在《公司破产法》中就个人破产制度作原则性的规定。
八、就破产重整公司信用修复作原则性的规定
九、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建议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保全机关出具解除手续。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未依法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