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树立我市律师行业良好的诚信形象,建设一支具有高道德水准和高业务素质的律师队伍,促进我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司法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市司法局组织领导,市律师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叁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执业的判断标准。
第四条 市律师协会建立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设在市律师协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市局领导、常务理事和监事会监事等不少于15人组成。
律师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应当由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并经参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信用度划分为础、叠、颁叁个等级,础级为优秀,叠级为良好,颁级为失信。
第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当年信用等级可以评定为础级:
(一)没有因违法违规被投诉、举报的;或经调查后,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类专项或定期检查(考核),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信用等级应当评定为叠级:
(一)因违法违规被投诉、举报,经调查后,认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二)未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类专项或定期检查(考核)的;
(叁)因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导致赔偿或发生责任保险事故的;
(四)理事、常务理事、专门委员会委员和专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连续二次或累计叁次不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会议的;
(五)本年度内被律师协会两次诫勉谈话的。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诚信等级
应当评定为叠级:
(一)因违法违规被投诉、举报,经调查后,认为情节
轻微,尚不构成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二)未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类专项或定期检查(考核)的;
(叁)因违法执业或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导致赔偿或发生责任保险事故的;
(四)本所律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律师事务所存在违法违规事实,尚不构成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五)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不及时,经二次催促,仍迟延报送的。
第九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信用等级应当评
定为颁级:
(一)因违法违规被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信用等级应当评定为颁级:
(一)因违法违规被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律师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对上一年度每个律师事务所和每名执业律师的诚信服务情况进行一次等级评定。如遇到特殊情况,则可另行安排。
第叁章 信用等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分别计入其诚信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将该结果通过市律协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查询。公示期限为一年。
第十叁条 律师个人信用等级评定为叠级的,其本人一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活动;律师个人信用等级评定为颁级的,其本人叁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活动。
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为叠级的,其律师所及主任(或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活动;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为颁级的,其律师所及主任(或负责人)叁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四条 连续叁年以上被评定为础级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在其年检注册、出国出境考察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惠,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招聘人才时,积极予以推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投诉是指投诉人亲自反映情况,且有书面材料的投诉,受理机构不接收匿名投诉。
第十六条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律师协会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