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发〔2012〕28号
为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湖州”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浙江省人民政府对于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国务院《对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对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相继颁布,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让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事务,是新形势下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有效途径,对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我市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绩,特别是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聘任的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协助规范性文件起草、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重大事项法律论证、群体性纠纷处理等工作,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的提高。但是,应该看到,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不够强,依法办事的能力还不够高,部分行政行为存在较大法律风险,需要借助更好地发挥法律顾问制度作用来制止和弥补。目前,有的地方、部门法律顾问制度不健全,或者流于形式,法律顾问聘而不用,作用发挥不够好,与形势和上级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加快建设“四区一市”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推进“法治湖州”建设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叁)目标任务。到2013年底,全面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叁级政府法律顾问网络体系。各级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全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同时,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示范引领和推进带动公司、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满足社会各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 叁、政府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和聘任程序 (四)基本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一般要求专职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热心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政府工作部门聘任法律顾问的专业技术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由聘任单位自行确定。 (五)聘任程序。市、县区政府聘任法律顾问,可采取单位推荐与个人申报、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组织实施,择优筛选、提出并报本级政府审定后聘任,由本级政府印发聘任通知,向社会公开。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政府工作部门聘任法律顾问,可采取自主选聘和司法行政机关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聘任单位印发聘任通知,向社会公开,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人数。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与每届政府任期相同,在聘任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和履职要求 (六)主要职责。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对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措施、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规范性文件、计划和草案的咨询论证或起草工作;代理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参与谈判,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信访接待和随同领导下访活动,为依法处理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法律纠纷;向聘任单位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就行政管理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等。 (七)履职要求。应邀参加聘任单位有关会议;在履行职责时,可以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阅读、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为履行职责需要,可向聘任单位法制机构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同时,受聘的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担任聘任单位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以聘任单位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聘任单位交办、委托的法律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个人名片不得印有聘任单位法律顾问字样;不得有其他损害聘任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司法局共同负责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推进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各级政府部门应指定专门内设机构并落实专(兼)职干部具体负责。 (九)规范管理,注重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与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及时有效地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参谋作用。要定期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针对一个时期政府事务和社会管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其他政府需要解决的涉法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及时为政府出谋划策。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优化队伍结构,推进法律顾问能上能下,形成合理更新交替机制,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和综治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和工作档案,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表彰先进,奖优汰劣,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 (十)落实保障,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联系起来,既要借助法律顾问的力量,又要注重自身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不断提高与依法行政和履行职务相适应的法律素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法制处室的参谋助手作用,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条件。通过增内力和借外力更好的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司法部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号)精神,在加强考核基础上,给予必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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