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分人:杨永珊,男,汉族,群众,1961年10月15日出生,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5199810554274。
德清县司法局于2020年5月20日收到德清县监察委员会《对于执业律师杨永珊、熊庆有关问题的告知函》后,于5月22日作出德司建【2020】1号“德清县司法行政处罚建议书”,湖州市司法局将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杨永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向检察官行贿一案移交md豆传媒app网址入口免费办理,本会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2012年2月2日,孙海涛涉嫌寻衅滋事罪委托杨永珊律师担任辩护人,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杨永珊为犯罪嫌疑人孙海涛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找到当时任德清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慧萍,后来孙海涛取保候审成功。之后杨永珊以装修费补助的名义交付给张慧萍5000元,张慧萍予以收受,且未返还。
2012年10月30日,黄世洪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委托杨永珊律师担任辩护人,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杨永珊为犯罪嫌疑人黄世洪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找到张慧萍,后来黄世洪取保候审成功。事后杨永珊交付给张慧萍5000元,张慧萍予以收受,且未返还。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德清县监察委员会《对于执业律师杨永珊、熊庆有关问题的告知函》及德清县监察委员会对杨永珊律师的调查(询问)笔录。德司建【2020】1号“德清县司法行政处罚建议书”及德清县司法局对杨永珊律师的调查(询问)笔录。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9浙(0503)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书》及杜康、舒展律师于2020年10月11日在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对杨永珊律师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且能相互印证。
因本案违规行为发生已超过二年,现湖州市司法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不再给予杨永珊律师行政处罚。
本会认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叁十叁条规定: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第九十一条规定:会员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立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违规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超过上述规定期限仍需给予纪律处分,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叁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因此,经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杨永珊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逾期不申请复查的,本决定书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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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