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熊庆,女,汉族,1966年11月出生,浙江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5200311881825。
根据德清县监察委员会函告德清县司法局要求对熊庆相关执业行为依法进行责任认定,并作出相应处理一案,本机关已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现查明:2018年7月,吴建昌因开设赌场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时任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科员的张惠萍向吴建昌妻子沉国芳推荐了律师熊庆。2018年7月9日,浙江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庆接受沉国芳委托,担任吴建昌辩护人。熊庆为了让张惠萍帮忙协调案件,且为了进一步与张惠萍搞好关系,送给张惠萍现金2万元,张惠萍予以收受。2018年7月,沉国芳因包庇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熊庆请张惠萍帮忙向该院侦查监督科工作人员打招呼说情,送给张惠萍现金1万元,张惠萍予以收受。2019年11月29日,张惠萍因受贿罪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刑,且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德清县司法局对于对熊庆行政处罚建议书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德清县司法局对于熊庆有关情况的调查报告等材料(原件、复印件)、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9)浙0503刑初529号判决书、本案所涉的2个案件卷宗等材料(复印件)、湖州市司法局对于对浙江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庆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等材料,且能相互印证。
本机关认为,熊庆向检察官行贿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本机对于2020年11月11日向熊庆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熊庆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供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苍产蝉辫;,《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浙司〔2016〕19号)第11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给予熊庆律师停止执业十个月的行政处罚,并处叁万元罚款。停止执业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违法所得,逾期不履行的本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德清县人民法院、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苍产蝉辫;湖州市司法局&苍产蝉辫;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