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分人:陆皋峰,男,汉族,1993年4月7日出生,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5201710638046。
2019年3月18日,湖州市司法局对陆皋峰涉嫌违规会见的行为作出湖司罚(2019)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陆皋峰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湖州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7年12月14日,陆皋峰接受犯罪嫌疑人洪晓斌父亲洪伯康的委托,担任洪晓斌涉嫌赌博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于2017年12月18日会见犯罪嫌疑人洪晓斌时,应洪晓斌的请求,违规为其带出书信传递给他人。
本会认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监管场所规定,不得违规传递物品,妨碍、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陆皋峰为犯罪嫌疑人传递书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叁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业处分。
本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陆皋峰中止律师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相应于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md豆传媒app网址入口免费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