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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律党〔2020〕6号对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时间:2020-08-25 11:07

各市律师行业党委: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经浙江省律师行业党委会议审核讨论,并报经省司法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律师行业委员会

2020年8月25日    

 

 

 

 

 

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为加强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律师行业党委集体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浙江律师行业的贯彻落实,规范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律师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律师行业党委”)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全国律师行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浙江省司法厅党委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律师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师行业党委”)、浙江省委两新工委指导下,在省司法厅党委领导下,负责领导省律师协会和指导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市级律师行业党委工作。

第叁条&苍产蝉辫;省律师行业党委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叁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发挥职能作用,为加强我省律师队伍建设、推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第四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党委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叁)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实行正确的集中,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确保党委活力和坚强有力;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与协会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六)坚持全面落实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定期向省司法厅党委报告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加强对省律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指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律师行业管理制度规范和一致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律师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对于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和省司法厅党委对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和律师工作的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律师行业正确政治方向;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规划,指导律师行业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叁)指导全省律师行业党组织完善规章制度,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做好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工作,切实落实从严治党要求;

(四)指导全省律师行业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律师行业统一战线工作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做好对非中共党员律师的引导,关心和维护广大律师合法权益,团结、带动律师队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五)负责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评选表彰,承担律师行业党的工作情况综合分析和报告;

(六)负责浙江省律师协会党的建设工作,支持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律和协会章程开展工作,督促协会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和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党委和全国律师行业党委有关决策部署和交办事项的意见、措施,以及需要以省律师行业党委名义向省司法厅党委和全国律师行业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叁)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律师队伍重大思想动态政治引导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律师行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重大决策、重要工作、专项工作部署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全省律师行业队伍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重要工作;

(六)全省律协行业规则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拟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省律协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省律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选;

(九)省律协秘书处中层干部任免事项;

(十)以省律师行业党委或者省律协名义开展的奖惩事项;

(十一)省律师行业党委或者省律协接受审计、巡视、督查检查等重大事项;

(十二)省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程议题;

(十叁)省律协秘书处党组织和各市级律师行业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四)党委书记认为应当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按照本规则规定需要由省律师行业党委讨论决定的省律协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应当事先经省律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省律师行业党委审议。需要提请省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必须经行业党委审议通过后,再由省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省律师行业党委必须把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加强对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坚决守住政治底线,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扎实有效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全覆盖全规范全统领。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和律师队伍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律师行业管理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把握网上舆论主动权,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坚持把政治品格放在首位,选好配强律协领导班子,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严密律师行业党的组织体系,提升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

(六)加强党员律师队伍建设,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大律师行业发展党员力度,完善党员律师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纪处分与违法违规执业惩戒相衔接工作机制;

(七)加强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员律师、优秀党务工作者选树表彰工作力度,发挥先进典型引领示范作用,建立健全软弱涣散党组织持续整顿工作机制;

(八)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九)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十)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律师行业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党委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省律师行业党委应当加强对律师行业统战工作和工青妇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律师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广大律师,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

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受党委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委委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省律师行业党委设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协助党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党委指示、决定;

(二)负责党委会议及党的其他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负责党委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起草;

(叁)负责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决议、决定、意见的起草工作,协助党委委员开展调查研究,编发党委工作简报;

(四)督办催办党委各项工作部署、决定的具体落实和执行情况,协调督促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履行机要保密职责,负责党的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六)负责行业党建工作数据统计、汇总分析工作;

(七)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省律师行业党委及其委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十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省律师行业党委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中心组学习制度和联系基层制度。

省律师行业党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总结工作,分析问题,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书记视会议内容可以决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民主生活会后,应当及时将会议情况报送省司法厅党委。对于民主生活会的内容适于向秘书处通报的,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党委成立理论学习中心组,中心组学习以集体学习研讨为主要形式,由党委书记或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党委委员每年拿出一定时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党委作出重要决定、召开重要会议、部署重要工作之前,都应当进行调查研究。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四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省律师行业党委及其委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委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司法厅党委决定。

第十五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省律师行业党委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司法厅党委会对于进一步加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向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和省司法厅党委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省律师行业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委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委其他委员应当对党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服从党委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省司法厅党委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七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以省律师行业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文章,党委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事先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委委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着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委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

&苍产蝉辫;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省委、司法部党组有关精神和省司法厅党委、省律师行业党委决定。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八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省律师行业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省律师行业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第十九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1个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者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的日期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二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省律师行业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和相关材料,党委办公室一般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印发与会人员。参加会议的人员要认真研究,准备意见。

第二十一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党委书记请假。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所在的律所及律师,以及存在其他等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经党委书记同意,召开党委会可以请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相关负责同志、不是党委委员的省律协会长班子成员、省律协秘书处相关负责同志或者其他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凡提交省律师行业党委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分管党委委员应当对议题的准备情况及提交会议的文稿先行审核,并签报党委书记;涉及其他党委委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

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各部门拟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文稿,应当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党委办公室。

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分管的党委委员或者有关工作负责人向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省律师行业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对于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党委书记或者指定的专人应当会前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会后向其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省律师行业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叁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当逐一表决,在充分讨论基础上,以党委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到会党委委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要严守纪律,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联系、文件准备、会议记录等会务和编印会议纪要工作,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涉及人事任免事项会议的文件准备工作由省律协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党委委员。议定的重要事项应当报省司法厅党委或者抄送司法厅有关处室。

第二十六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省律协应当及时全面落实党委决策。

党委委员按分工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党委办公室对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办,确保党委决策落实。

第二十七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省律师行业党委会议的内容,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  纪律与追责

第二十八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领导。

党委委员坚持从严律己,自觉把纪律挺在前面,不碰“红线”、不踩“底线”,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九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坚持以上率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切实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解决形式主义问题、为基层减负的相关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委委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委委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叁十一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本规则由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律师行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叁十二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7月23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中共浙江省律师行业委员会

                             2020年8月25日